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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MB1954121/2022-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2-03-14
  • 发布日期:2022-03-15
  • 文  号:川自然资规〔2022〕4号
  • 有 效 性 :继续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5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规〔2022〕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14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信用〔2019〕349号)要求,为推进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等活动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乙级资质申报的法人单位。其中,监测预警相关市场主体,其产品设备需满足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要求。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制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监督管理全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录入和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承担信用平台日常的维护管理和不良行为的调查核实及数据库录入材料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在信用平台上(http://202.61.89.33:16005/)向社会公布,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上传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共享,为各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息录入及变更

第六条  原则上信用平台每年开展两次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具体时间以省级自然资源官方网站公告为准。市场主体自主录入的信用信息包括:地质灾害相关资质、人员信息、表彰表扬、相关获奖证明、已验收合格或正在实施项目信息等内容,上传的证明资料应加盖单位鲜章。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录入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需要补充说明的,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补充相应材料。抽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查验。市场主体对录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场主体承担的四川省范围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地质灾害工程防治项目(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等项目),应在合同或委托书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信用平台进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信息更新并上传证明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信用平台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未参加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应自行在信用平台注册登录填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信息等相关内容,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监管。

市场主体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信息进行变更的,由市场主体在线自行变更(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变更后的项目信息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与管理、技术人员关联机制。市场主体应在填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信息时,完成项目相关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关联锁定,锁定后的人员不得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参与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锁定后人员确需变更的,市场主体可向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其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对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勘查、设计成果经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通过后,施工、监理项目经项目业主确认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线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解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后的项目和技术人员予以解锁。市场主体应在项目与人员解锁后,继续完善项目相关信息,作为历史业绩进行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与项目相关人员在线关联锁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避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推动提升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及地址如有变动,应自主在信用平台上申请信用信息变更,其中变更材料符合要求的,变更内容将在信用平台进行公布。信用信息变更要求如下: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及相应的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任免文件、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法定代表人可不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三)技术人员增加变更需提供近半年的社保证明及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四)对于市场主体名称或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证明材料,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资质变更、延续的,需提供资质证书变化前后的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第十条  除市场主体因营业执照、地质灾害相关资质变更等客观原因而进行的信用信息变更外,其他变更申请同一市场主体每年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符合信用平台信息录入要求及完成平台信息录入的,将获得信用评价基准分100分,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每两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当市场主体发生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进行相应的增减。相关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上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信用良好未扣减信用分值,且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简化评价程序,市场主体更新信用信息后,信用等级自动延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等八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130分<X≤150分,信用很好;

AA级:100分<X≤130分,信用良好;

A级: 90分≤X≤100分,信用较好;

BBB级:80分≤X<90分,信用一般;

BB级:70分≤X<80分,信用较差;

B级: 60分≤X<70分,信用差;

C级: 50分≤X<60分,失信;

D级: 0分<X<50分,严重失信。

其中,扣减信用分值至D级的市场主体暂不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暂不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仅为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描述。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分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作为加分项,一个评价周期总加分不超过50分,良好行为包括:

(一)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奖励(含表扬),其中省级表彰(含表扬)奖励每个加1分,国家级表彰(含表扬)奖励每个加2分。

(二)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个加4分,二等奖每个加3分;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每个加2分,二等奖每个加1分。

已评价的市场主体,若获得上述良好行为,可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用分值调整。不良行为扣分管理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附件1)实施。

四川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可根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扣分,其中重大不良行为扣5分,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第十四条  当同一市场主体分别以多个地质灾害相关资质从事四川省境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活动的,其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同一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报单位诚信预警机制。资质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资质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优待。对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下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应用办法或条款要体现信用评价阶梯差别化。

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分别按3%、2%、1%给予价格扣除后作为评标价,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BBB级、BB级、B级、C级、D级的,分别按0%、1%、2%、3%、5%给予价格上浮后作为评标价,折算后的投标报价仅用于中标候选人的价格排序,不参与低于成本报价判断依据的相关计算。同时,中标价应以折算前的投标报价为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的,分别按3分、2分、1分进行加分,信用评价为BB级、B级、C级、D级的,分别按-1分、-2分、-3分、-5分进行减分。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只限评标价折算和加减分,不得以此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应及时查询信用平台,核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信息。对已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可适当简化资料审查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地质灾害防治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尚未在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确定为BBB级,信用分值为80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若市场主体在信用评价前存在不良行为且信用等级降低的,降级后1年之内不得进行信用升级;1年期满后,经该单位提出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相关信用评价材料进行信用等级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附件2)逐级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扣减其相应诚信分值。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在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自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良行为公告期限跨过两个评价周期的,重新评价信用等级后,其相应的信用分值扣减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和修正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市场主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或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存在错误信息时,由市场主体或不良行为报送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支撑单位进行信用修复或修正。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市场主体的监管,持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每2个月全覆盖检查的“双月查”行动,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有效防范市场主体通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和借用资质非法获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切实维护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

     2.不良行为记录表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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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地质灾害防治处

川自然资规〔2022〕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14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信用〔2019〕349号)要求,为推进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等活动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乙级资质申报的法人单位。其中,监测预警相关市场主体,其产品设备需满足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要求。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制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监督管理全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录入和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承担信用平台日常的维护管理和不良行为的调查核实及数据库录入材料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在信用平台上(http://202.61.89.33:16005/)向社会公布,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上传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共享,为各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息录入及变更

第六条  原则上信用平台每年开展两次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具体时间以省级自然资源官方网站公告为准。市场主体自主录入的信用信息包括:地质灾害相关资质、人员信息、表彰表扬、相关获奖证明、已验收合格或正在实施项目信息等内容,上传的证明资料应加盖单位鲜章。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录入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需要补充说明的,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补充相应材料。抽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查验。市场主体对录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场主体承担的四川省范围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地质灾害工程防治项目(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等项目),应在合同或委托书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信用平台进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信息更新并上传证明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信用平台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未参加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应自行在信用平台注册登录填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信息等相关内容,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监管。

市场主体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信息进行变更的,由市场主体在线自行变更(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变更后的项目信息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与管理、技术人员关联机制。市场主体应在填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信息时,完成项目相关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关联锁定,锁定后的人员不得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参与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锁定后人员确需变更的,市场主体可向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其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对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勘查、设计成果经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通过后,施工、监理项目经项目业主确认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线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解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后的项目和技术人员予以解锁。市场主体应在项目与人员解锁后,继续完善项目相关信息,作为历史业绩进行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与项目相关人员在线关联锁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避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推动提升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及地址如有变动,应自主在信用平台上申请信用信息变更,其中变更材料符合要求的,变更内容将在信用平台进行公布。信用信息变更要求如下: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及相应的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任免文件、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法定代表人可不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三)技术人员增加变更需提供近半年的社保证明及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四)对于市场主体名称或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证明材料,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资质变更、延续的,需提供资质证书变化前后的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第十条  除市场主体因营业执照、地质灾害相关资质变更等客观原因而进行的信用信息变更外,其他变更申请同一市场主体每年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符合信用平台信息录入要求及完成平台信息录入的,将获得信用评价基准分100分,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每两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当市场主体发生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进行相应的增减。相关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上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信用良好未扣减信用分值,且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简化评价程序,市场主体更新信用信息后,信用等级自动延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等八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130分<X≤150分,信用很好;

AA级:100分<X≤130分,信用良好;

A级: 90分≤X≤100分,信用较好;

BBB级:80分≤X<90分,信用一般;

BB级:70分≤X<80分,信用较差;

B级: 60分≤X<70分,信用差;

C级: 50分≤X<60分,失信;

D级: 0分<X<50分,严重失信。

其中,扣减信用分值至D级的市场主体暂不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暂不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仅为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描述。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分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作为加分项,一个评价周期总加分不超过50分,良好行为包括:

(一)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奖励(含表扬),其中省级表彰(含表扬)奖励每个加1分,国家级表彰(含表扬)奖励每个加2分。

(二)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个加4分,二等奖每个加3分;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每个加2分,二等奖每个加1分。

已评价的市场主体,若获得上述良好行为,可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用分值调整。不良行为扣分管理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附件1)实施。

四川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可根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扣分,其中重大不良行为扣5分,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第十四条  当同一市场主体分别以多个地质灾害相关资质从事四川省境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活动的,其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同一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报单位诚信预警机制。资质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资质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优待。对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下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应用办法或条款要体现信用评价阶梯差别化。

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分别按3%、2%、1%给予价格扣除后作为评标价,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BBB级、BB级、B级、C级、D级的,分别按0%、1%、2%、3%、5%给予价格上浮后作为评标价,折算后的投标报价仅用于中标候选人的价格排序,不参与低于成本报价判断依据的相关计算。同时,中标价应以折算前的投标报价为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的,分别按3分、2分、1分进行加分,信用评价为BB级、B级、C级、D级的,分别按-1分、-2分、-3分、-5分进行减分。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只限评标价折算和加减分,不得以此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应及时查询信用平台,核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信息。对已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可适当简化资料审查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地质灾害防治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尚未在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确定为BBB级,信用分值为80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若市场主体在信用评价前存在不良行为且信用等级降低的,降级后1年之内不得进行信用升级;1年期满后,经该单位提出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相关信用评价材料进行信用等级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附件2)逐级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扣减其相应诚信分值。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在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自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良行为公告期限跨过两个评价周期的,重新评价信用等级后,其相应的信用分值扣减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和修正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市场主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或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存在错误信息时,由市场主体或不良行为报送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支撑单位进行信用修复或修正。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市场主体的监管,持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每2个月全覆盖检查的“双月查”行动,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有效防范市场主体通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和借用资质非法获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切实维护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

     2.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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