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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矿业权管理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规范我省矿业权管理,进一步鼓励勘查、促进开发。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4号文对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将3个文件合并为1个文件,6号文在自然资规〔2023〕7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作出了重大改革,一是取消综合勘查矿种限制,明确综合勘查矿产资源的,不需要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二是鼓励“就矿找矿”,明确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可开展勘查工作,转采时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三是放开探矿权二级市场,取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四是明确探矿权保留可继续勘查,取消探矿权分立限制,将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应注销原探矿权修改为可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或注销原探矿权;五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六是对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了优化,在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可协议出让基础上,增加了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等情形;七是探矿权延续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探矿权保留期限由2年调整至5年;八是创新出台油气探采合一管理,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九是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取消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申请要件。

为落实部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相关要求,出台了《通知》,目的是为规范矿业权管理,建立符合我省特色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系,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制定的原则

(一)《通知》既注重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部署及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要求;又注重细化明确具体条款,体现可操作性。针对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等内容,因社会关注度高、意见集中,故引用自然资源部政策原文进行了重点强调,其他已有明确要求的政策未在《通知》内重复。在沿用自然资源部文件结构和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条款,明确了省、市、县出让登记权限;明确了地热、矿泉水直接设置采矿权需要达到的勘查工作程度;明确了不得开展综合勘查、分立、增列矿种的20类矿种等事项。

(二)《通知》坚持依法依规,立足省情、稳妥推进,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登记情形,优化矿业权登记程序。对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采矿权人开展深部或上部勘查、探矿权部分转采矿权、地质资料汇交等事项办理情形、流程进行了明确优化。同时,《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部分审批服务事项,为矿业权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取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取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提供采矿权抵押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三)《通知》适应我省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变化,回应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诉求,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实际问题,更好的服务矿业权人。主要解决了工程设施确需布置在探矿权范围外、采矿许可证证载上界标高低于采矿权平面范围地形最高标高的露天矿山生产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矿种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了勘查开采多个矿种、跨行政区域等特殊情形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

(二)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明确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情形;二是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三是明确新设砂石土类矿业权最低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是明确采矿权深部、上部开展勘查无需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凭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相关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协议出让;二是探矿权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明确允许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情形;三是进一步细化探矿权首次办理保留登记及已办理保留探矿权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等事项办理流程。

(四)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一是明确地热、矿泉水等矿种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二是取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拟设矿区范围;三是解决我省实际问题,探矿权转采矿权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井口装置、井巷工程等确需布置在探矿权范围外的,经论证可纳入采矿权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证载上界标高低于采矿权平面范围地形最高标高的可办理采矿权变更;四是进一步细化明确探矿权部分转采矿权、调整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规模、采矿权变更、增列矿种等事项。

(五)其他事项。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二是明确矿业权需要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形;三是采矿权抵押后,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采矿权抵押信息公开提供查询。

四、政策出台意义

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通知》的出台,是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家层面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通知》厘清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责,优化了矿业权登记程序,解决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今后一个时期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通知》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进一步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提振社会资本进入矿业市场的信心,能更好激发矿业市场活力。

责任编辑: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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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9 来源:矿业权管理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规范我省矿业权管理,进一步鼓励勘查、促进开发。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4号文对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将3个文件合并为1个文件,6号文在自然资规〔2023〕7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作出了重大改革,一是取消综合勘查矿种限制,明确综合勘查矿产资源的,不需要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二是鼓励“就矿找矿”,明确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可开展勘查工作,转采时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三是放开探矿权二级市场,取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四是明确探矿权保留可继续勘查,取消探矿权分立限制,将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应注销原探矿权修改为可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或注销原探矿权;五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六是对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了优化,在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可协议出让基础上,增加了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等情形;七是探矿权延续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探矿权保留期限由2年调整至5年;八是创新出台油气探采合一管理,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九是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取消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申请要件。

为落实部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相关要求,出台了《通知》,目的是为规范矿业权管理,建立符合我省特色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系,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制定的原则

(一)《通知》既注重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部署及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要求;又注重细化明确具体条款,体现可操作性。针对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等内容,因社会关注度高、意见集中,故引用自然资源部政策原文进行了重点强调,其他已有明确要求的政策未在《通知》内重复。在沿用自然资源部文件结构和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条款,明确了省、市、县出让登记权限;明确了地热、矿泉水直接设置采矿权需要达到的勘查工作程度;明确了不得开展综合勘查、分立、增列矿种的20类矿种等事项。

(二)《通知》坚持依法依规,立足省情、稳妥推进,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登记情形,优化矿业权登记程序。对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采矿权人开展深部或上部勘查、探矿权部分转采矿权、地质资料汇交等事项办理情形、流程进行了明确优化。同时,《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部分审批服务事项,为矿业权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取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取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提供采矿权抵押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三)《通知》适应我省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变化,回应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诉求,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实际问题,更好的服务矿业权人。主要解决了工程设施确需布置在探矿权范围外、采矿许可证证载上界标高低于采矿权平面范围地形最高标高的露天矿山生产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矿种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了勘查开采多个矿种、跨行政区域等特殊情形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

(二)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明确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情形;二是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三是明确新设砂石土类矿业权最低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是明确采矿权深部、上部开展勘查无需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凭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相关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协议出让;二是探矿权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明确允许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情形;三是进一步细化探矿权首次办理保留登记及已办理保留探矿权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等事项办理流程。

(四)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一是明确地热、矿泉水等矿种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二是取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拟设矿区范围;三是解决我省实际问题,探矿权转采矿权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井口装置、井巷工程等确需布置在探矿权范围外的,经论证可纳入采矿权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证载上界标高低于采矿权平面范围地形最高标高的可办理采矿权变更;四是进一步细化明确探矿权部分转采矿权、调整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规模、采矿权变更、增列矿种等事项。

(五)其他事项。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二是明确矿业权需要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形;三是采矿权抵押后,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采矿权抵押信息公开提供查询。

四、政策出台意义

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通知》的出台,是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家层面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通知》厘清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责,优化了矿业权登记程序,解决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今后一个时期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通知》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进一步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提振社会资本进入矿业市场的信心,能更好激发矿业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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