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日前,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经济合作局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省委常委会会议在听取我省国土“三调”及耕地保护情况汇报时,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推进完善我省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工业用地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出台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文件,规范我省开发区用地管理,推动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严格项目用地准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动土地复合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机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实施差别化激励约束措施等方面提出10条举措,全方位推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创新
《通知》主要有以下创新。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明确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用地需求面积较大的工业项目,县(市、区)要论证用地规模合理性。三是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在开发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上浮执行,上浮比例由各地确定。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产业且约定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增加一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四是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明确除安全生产、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外,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多层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3以上,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五是推动土地复合利用。鼓励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通过详细规划引导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混合布局。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合理转换。明确除隔离、防护、缓冲等要求的绿地外,新建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绿地,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新增绿地,不建花园式工厂。六是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明确单独核算开发区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相挂钩。七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明确建立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机制,并明确了共同责任机制中发改、经信、科技、商务、审计、统计、经合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工业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市县按照项目履约投资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对竣工达产指标等事项开展联合验收。八是实施差别化激励约束措施。明确开发区在“亩均论英雄”评价连续3年排名前10%的,给予一定指标奖励;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亩均论英雄”评价为A类企业支持力度;对排位后1/3的园区,限制其升级、评优、扩区、调位等申请;开发区核准范围内土地批而未建总量排名前20位,且批而未建比例超过40%的,暂停受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等,通过“奖优罚劣”提升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