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0年5月2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川自然资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下面简要介绍《工作制度》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制度》制定出台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正式出台。为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做好要素保障工作,为厅有关处室局就过渡期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也为全力消除新型冠状病毒对经济的影响,促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自然资源厅在充分研究新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工作制度》,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全力保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过渡期建设用地需求。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
(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提供建设用地审查要点的函》(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0〕15号)
(三)《关于请按照新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申报用地的通知》
(四)《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6号)
(五)《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实施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
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工作制度》主要包含基本原则、办理时限、报批程序、纪律和责任、其他规定五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避免重复、限时办结、优化流程、精简程序、提速增效”的原则,对《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并联审核制度和网上集体会审制度,明确了建设用地报批由厅耕保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局)各司其职,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办理时限
《制度》对办理的总时限和各单位的审查时限进行了规定: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4个工作日;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执法监管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地质灾害防治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的审查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处(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为1个工作日。
(三)报批程序
本部分对报批程序进行了设定,主要包含申报和受理、审查、补正和退件、缴纳费用和印发批文、资料归档和备案五个方面,并对每个程序的负责单位、办理时限、审查要求、资料明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申报和受理。《制度》明确了非涉密件各地通过无纸化网上报批方式进行申报,涉密件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在受理时要对报件是否涉密进行初审。
2.审查。本部分重点对参与会审的9个处(局)的审查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强调各处(局)审查均为并联单独审查,不得互为前置;同时对审查通过后的审签、会审、缴费、签发流程进行了设定。
3.补正和退件。本部分对需要补正和退件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了补正的时限为30日。
4.缴纳费用。《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印发批文的程序。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打印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用地申报单位领取。用地申报单位应在打印缴款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缴清相关费用,同时在四川省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共享系统中上传缴款凭证。
5.印发批文。省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共享系统缴款凭证和记录印刷正式批文,并通过网络通知用地申报单位。用地申报单位采取邮寄方式或现场方式领取批文。
6.资料归档。明确存档资料包括电子报件和纸质报件各1套,对电子报件和纸质报件的具体存档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纪律和责任
《制度》对用地审查的工作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网上封闭运行。《制度》要求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核行政效能电子监察信息系统,对审查环节进行限时预警,确保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五)其他规定
《工作制度》对涉密项目用地、重大项目用地、信息化审查方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工作制度》的几点说明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相关规定,增加审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明确了土地报批前置程序。该部分内容根据我厅各(处、室)的职能职责,明确由相应的处(室、局)负责审查。
(二)增加生态修复处审查职责。由于对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由耕保处负责,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中规定耕保处对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复垦及承诺进行审查。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职能职责的划转至生态修复处,因此,将单独选址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承诺的审查工作由生态修复处审查。
(三)增加开发利用处审查职责。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中利用处参与了对单独选址项目的土地利用标准审查,没有参与对批次用地土地用途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对土地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主要是通过土地用途进行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在《制度》中明确由开发利用处对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土地报征区域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范围内、单独选址项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制度,是否需要核减规模进行审查。同时,根据部用途管制司审查要点,开发利用处增加了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是否开展了节地评价等审查内容。
(四)经与厅法规处沟通,该《制度》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故未开展合法性审查。
(五)《制度》不涉及市场主体,故未开展公平性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