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发〔2023〕2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58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一)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供应环境、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重要性越发凸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始终,是矿政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是确保资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前提,是制定国家资源战略、决策、规划和完善产业政策,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以及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扎实履行“两统一”职责的核心关键。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加强储量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二)全面实施地勘单位注册公示制度。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勘查活动、岩矿分析测试、地质测量的单位,应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6号)要求,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未注册或未填报公示信息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成果、分析测试报告、地质测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和储量报告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三)严格勘查实施方案管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分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以及采矿权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应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勘查实施过程中,因勘查程度变化、勘查类型变化、勘查主矿种变化以及增加坑探工程的应修编勘查实施方案并重新提交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勘查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强化样品分析测试及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质量。地勘单位在分析测试取样时,应当严格按照勘查规范要求执行。分析测试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和能力开展样品分析测试,并对分析测试数据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实验室样品副样保存制度,保存副样备查。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原矿样品、精矿及尾矿保存副样备查,视情况由专家参与现场核查。
(五)加强野外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应当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地勘单位新承担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不得迟报、漏报。野外地质勘查工作结束,探获资源量的,须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和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野外验收,重点对勘查工程和原始地质资料的质量进行验收,野外验收情况作为勘查成果申请储量评审备案的要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野外验收,其它地勘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野外验收。
三、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
(六)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要求。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能力,编写人员应具备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等相关工作背景。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编制人员中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报告,编制人员中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提交报告时,需附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经历材料及与编制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建立质询制度,报告评审期间,评审机构随机对报告编制人员就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质询。
(七)加强落实现场核查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它申请评审备案的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做到“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现场核查重点对新增探(控)矿工程、重要探(控)矿工程、原始地质资料(含影像资料)等进行抽查。现场核查未通过或拒不配合现场核查的,其申请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不予通过。
(八)建立健全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应加强评审备案制度建设,制定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作档案管理。要持续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把好评审专家“准入关”,建立评审专家淘汰制和更新机制。可邀请部评审中心专家或外省储量评审专家参与储量评审工作。
(九)建立常态化评审质量评价监控机制。省厅、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评审质量指导监督工作组,开展对下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通过列席评审会议或会后查阅评审相关资料两种方式进行,重点对评审工作的合规性、技术标准的把握情况、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指导监督工作组不干预评审专家和储量评审机构独立作出评审结论,但应在抽查结束后就抽查评审备案工作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厅、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指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和通报。
四、切实提高储量年报和统计数据质量
(十)明确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要求。采矿权人为编制矿山储量年报责任主体。编写人员应具备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等相关工作背景,编制人员中应含有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时,需附报告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经历材料及与编制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本年度新增生产井口、巷道、采(空)区或露采场边界等主要控制点应进行实测并设置标识标志,工作过程须有影像记录。
(十一)严格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把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统筹负责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年报编制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年报审查。审查意见(表)格式及主要内容应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和做实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年报审查意见应明确年报是否通过审查并附审查专家签字,且年报审查意见须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十二)严格统计质量监控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要求开展年度统计质量监控工作。省厅统筹全省的统计质量监控,组织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执行矿产资源统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情况的实地检查工作,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问题整改;省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对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探矿权查明资源储量入库情况进行自查,抽查市县级统计数据填报情况;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计工作分工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填报情况进行自查及问题整改,抽查县级统计数据填报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填报情况自查及问题整改。
(十三)分级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及评审备案权限分别负责储量库中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出让登记矿业权信息变更、矿区与矿山隶属关系调整等更新维护工作。其中,省级更新维护工作由省储量评审中心及时完成;市县级更新维护工作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厅下发年度储量统计底数后完成,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使用“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和储量统计信息表录入工具”统计年度新立采矿权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源储量信息,建立评审备案信息数据库。
五、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加强地质勘查成果汇交。各有关单位应将勘查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种报告、附图、附表和附件等成果资料,重要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和归档,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积极采用在线预约、线上受理等方式主动服务汇交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严格责任追究
(十五)矿业权人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而未申请评审备案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不提交年报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其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管理。后果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地勘单位提交评审的同一报告,经三次评审仍未通过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储量年报的审查申请,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告编制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地勘单位新承担项目但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的,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对于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的报告编制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地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履行地质工作野外验收等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
(十七)各级储量评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年报审查工作中把关不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资源储量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等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业务,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及回避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储量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统筹做好组织实施
(十九)落实组织保障。省厅加强对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储量管理各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原则上人员固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二十)加强协调联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省厅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水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工作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反馈省厅,共同推进储量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6日
川自然资发〔2023〕2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58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一)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供应环境、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重要性越发凸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始终,是矿政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是确保资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前提,是制定国家资源战略、决策、规划和完善产业政策,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以及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扎实履行“两统一”职责的核心关键。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加强储量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二)全面实施地勘单位注册公示制度。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勘查活动、岩矿分析测试、地质测量的单位,应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6号)要求,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公示信息。未注册或未填报公示信息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成果、分析测试报告、地质测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和储量报告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三)严格勘查实施方案管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分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以及采矿权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应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勘查实施过程中,因勘查程度变化、勘查类型变化、勘查主矿种变化以及增加坑探工程的应修编勘查实施方案并重新提交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勘查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强化样品分析测试及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质量。地勘单位在分析测试取样时,应当严格按照勘查规范要求执行。分析测试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和能力开展样品分析测试,并对分析测试数据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实验室样品副样保存制度,保存副样备查。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原矿样品、精矿及尾矿保存副样备查,视情况由专家参与现场核查。
(五)加强野外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应当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地勘单位新承担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不得迟报、漏报。野外地质勘查工作结束,探获资源量的,须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和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野外验收,重点对勘查工程和原始地质资料的质量进行验收,野外验收情况作为勘查成果申请储量评审备案的要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野外验收,其它地勘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野外验收。
三、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
(六)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要求。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能力,编写人员应具备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等相关工作背景。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编制人员中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报告,编制人员中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提交报告时,需附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经历材料及与编制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建立质询制度,报告评审期间,评审机构随机对报告编制人员就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质询。
(七)加强落实现场核查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它申请评审备案的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做到“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现场核查重点对新增探(控)矿工程、重要探(控)矿工程、原始地质资料(含影像资料)等进行抽查。现场核查未通过或拒不配合现场核查的,其申请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不予通过。
(八)建立健全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应加强评审备案制度建设,制定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作档案管理。要持续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把好评审专家“准入关”,建立评审专家淘汰制和更新机制。可邀请部评审中心专家或外省储量评审专家参与储量评审工作。
(九)建立常态化评审质量评价监控机制。省厅、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评审质量指导监督工作组,开展对下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通过列席评审会议或会后查阅评审相关资料两种方式进行,重点对评审工作的合规性、技术标准的把握情况、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指导监督工作组不干预评审专家和储量评审机构独立作出评审结论,但应在抽查结束后就抽查评审备案工作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厅、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指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和通报。
四、切实提高储量年报和统计数据质量
(十)明确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要求。采矿权人为编制矿山储量年报责任主体。编写人员应具备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等相关工作背景,编制人员中应含有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时,需附报告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经历材料及与编制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本年度新增生产井口、巷道、采(空)区或露采场边界等主要控制点应进行实测并设置标识标志,工作过程须有影像记录。
(十一)严格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把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统筹负责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年报编制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年报审查。审查意见(表)格式及主要内容应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和做实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年报审查意见应明确年报是否通过审查并附审查专家签字,且年报审查意见须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十二)严格统计质量监控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要求开展年度统计质量监控工作。省厅统筹全省的统计质量监控,组织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执行矿产资源统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情况的实地检查工作,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问题整改;省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对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探矿权查明资源储量入库情况进行自查,抽查市县级统计数据填报情况;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计工作分工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填报情况进行自查及问题整改,抽查县级统计数据填报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填报情况自查及问题整改。
(十三)分级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及评审备案权限分别负责储量库中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出让登记矿业权信息变更、矿区与矿山隶属关系调整等更新维护工作。其中,省级更新维护工作由省储量评审中心及时完成;市县级更新维护工作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厅下发年度储量统计底数后完成,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使用“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和储量统计信息表录入工具”统计年度新立采矿权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源储量信息,建立评审备案信息数据库。
五、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加强地质勘查成果汇交。各有关单位应将勘查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种报告、附图、附表和附件等成果资料,重要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和归档,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积极采用在线预约、线上受理等方式主动服务汇交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严格责任追究
(十五)矿业权人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而未申请评审备案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不提交年报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其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管理。后果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地勘单位提交评审的同一报告,经三次评审仍未通过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储量年报的审查申请,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告编制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地勘单位新承担项目但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的,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对于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的报告编制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地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履行地质工作野外验收等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
(十七)各级储量评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年报审查工作中把关不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资源储量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等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业务,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及回避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储量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统筹做好组织实施
(十九)落实组织保障。省厅加强对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储量管理各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原则上人员固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二十)加强协调联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省厅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水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工作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反馈省厅,共同推进储量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