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规〔202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3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30日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使用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威胁铁路、公路、景区、工矿企业、市政公共设施、水利、电力、能源等设施的地质灾害,确需抢险救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进行抢险救灾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主要涉及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清淤加固等。
第四条 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作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决定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2名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1名相关经济类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评估论证,相关专家或专业单位要明确提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工作量及匡算投资,专家论证意见或专业单位评估结论和匡算投资作为启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突发事件的威胁或危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的,不得确定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五条 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但应具有国家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含勘查、设计、危险性评估资质)、施工或监理的相关资质。进入储备库的各类资质单位应分别不少于5家。所有进入储备库的单位应及时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录入相应信息,主动接受信用评价和监管检查。储备库应向社会公开。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省、市(州)储备库标准建立本级储备库。未建立储备库的县(市、区)应在其市(州)级储备库随机抽取项目承担单位,抽取过程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储备库实行“谁建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对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使用、更新、维护。
第六条 经确定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但应通过储备库确定承担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选取工作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每类工程项目每次随机抽取应不少于3家单位,被抽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项目结算金额下浮比例,下浮比例最高的作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中选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储备库单位的过程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内设机构不少于3人现场监督,并全程录制音视频。若出现项目结算最高下浮比例相同的,应在下浮比例相同的单位中抽签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担单位、工程项目费用及结算下浮比例、任务量、工期、验收标准、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除外。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要时可按照“边勘查、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组织实施。应及时组织专家组(不少于4名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1名相关经济类专家库成员组成)对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安排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方案或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展预算评审,明确财评金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并动态更新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代表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质量检验。对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国家现行审计程序和要求围绕项目审批、质量评价、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审计监督。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经专家现场论证确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变更方案技术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及时将变更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等采取包干管理,包干价均不得超过原审定的工程预算。相应变更的工程量,应执行原报价清单价格;若原报价清单未列出,按合同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计算。
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外,其他类型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量。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逐一核对信用平台录入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社保信息后,及时将项目管理技术人员与项目信息在线锁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加强项目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坚决杜绝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应将工程项目成果移交当地政府或其确定的单位进行管护。其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预警等项目应设立项目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责任人和管护措施,定期开展维护。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对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川自然资规〔202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3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30日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使用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威胁铁路、公路、景区、工矿企业、市政公共设施、水利、电力、能源等设施的地质灾害,确需抢险救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进行抢险救灾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主要涉及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清淤加固等。
第四条 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作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决定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2名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1名相关经济类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评估论证,相关专家或专业单位要明确提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工作量及匡算投资,专家论证意见或专业单位评估结论和匡算投资作为启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突发事件的威胁或危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的,不得确定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五条 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但应具有国家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含勘查、设计、危险性评估资质)、施工或监理的相关资质。进入储备库的各类资质单位应分别不少于5家。所有进入储备库的单位应及时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录入相应信息,主动接受信用评价和监管检查。储备库应向社会公开。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省、市(州)储备库标准建立本级储备库。未建立储备库的县(市、区)应在其市(州)级储备库随机抽取项目承担单位,抽取过程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储备库实行“谁建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对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使用、更新、维护。
第六条 经确定为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但应通过储备库确定承担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选取工作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每类工程项目每次随机抽取应不少于3家单位,被抽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项目结算金额下浮比例,下浮比例最高的作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中选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储备库单位的过程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内设机构不少于3人现场监督,并全程录制音视频。若出现项目结算最高下浮比例相同的,应在下浮比例相同的单位中抽签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担单位、工程项目费用及结算下浮比例、任务量、工期、验收标准、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除外。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要时可按照“边勘查、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组织实施。应及时组织专家组(不少于4名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1名相关经济类专家库成员组成)对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安排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方案或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展预算评审,明确财评金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并动态更新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代表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质量检验。对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国家现行审计程序和要求围绕项目审批、质量评价、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审计监督。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经专家现场论证确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变更方案技术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及时将变更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等采取包干管理,包干价均不得超过原审定的工程预算。相应变更的工程量,应执行原报价清单价格;若原报价清单未列出,按合同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计算。
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外,其他类型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量。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逐一核对信用平台录入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社保信息后,及时将项目管理技术人员与项目信息在线锁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加强项目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坚决杜绝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应将工程项目成果移交当地政府或其确定的单位进行管护。其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预警等项目应设立项目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责任人和管护措施,定期开展维护。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对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