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规〔2022〕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工作后,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四、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临时用地选址、审批、备案、使用、复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监督检查,严禁违规认定临时用地,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审批临时用地,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严禁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
按照“谁审批、谁备案”的原则,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完成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临时用地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统一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五、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厅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对全省临时用地审批、备案、使用、复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临时用地信息化管理,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按要求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16日
川自然资规〔2022〕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工作后,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四、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临时用地选址、审批、备案、使用、复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监督检查,严禁违规认定临时用地,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审批临时用地,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严禁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
按照“谁审批、谁备案”的原则,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完成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临时用地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统一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五、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厅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对全省临时用地审批、备案、使用、复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临时用地信息化管理,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按要求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