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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MB1954121/2022-0000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2-12-12
  • 发布日期:2022-12-13
  • 文  号:川自然资规〔2022〕6号
  • 有 效 性 :继续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规〔2022〕6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12日

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管理任务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负责省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二)组织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

(三)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五)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七)指导推动省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八)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和公示工作,协助参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时上报本级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地质勘查行业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主要任务:

(一)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工作;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实地监督检查;

(三)协助调查核实地质勘查活动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四)根据实地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议;

(五)协助开展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等工作;

(六)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技术工作;

(七)完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拥有较多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省属大型地勘单位)主要任务:

(一)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二)填报公示本单位基本信息、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地质勘查项目总数量和总资金等;

(三)督促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信息填报及公示,并对填报公示信息进行核实;

(四)做好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

第三章 信息填报

第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以下称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按《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做好信息维护,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其中,新承担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填报公示,不得迟报、漏报。

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填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地质勘查从业人数、技术人员信息、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

(三)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

(四)地质勘查单位受到各类资信机构的认证评价信息;

(五)地质勘查单位获得的主要荣誉奖励信息;

(六)承担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信息;

(七)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日常监管业务工作的人员,以及熟悉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检查人员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原则上执法检查人员应与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由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原则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以下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是否按照矿业权许可范围或政府部门出具的任务书开展勘查活动,是否按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地质勘查作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是否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是否按照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否在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设计进行绿色勘查等遵守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档案、保密管理等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

(三)是否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四)填报的公示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真实;

(五)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和地灾防治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地质勘查活动监管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抽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地质勘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第五章 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三)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或填报公示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主动告知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开展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应通过监管平台或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查询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行业报刊及新媒体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曝光力度。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鉴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行业协会或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整合专家资源,构建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与市场服务机制,相关鉴定结果可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具体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就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二)受人民法院委托,就有关案件中的地质勘查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三)受地质勘查市场当事人委托,就地质勘查项目中的质量纠纷等进行技术鉴定。

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影响鉴定质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开展以下自律管理:

(一)承担地质勘查主体责任,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严格履行勘查合同或约定,兑现承担任务和承诺;

(三)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及时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及单位情况;

(四)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相关社会组织可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健全信用档案,惩戒失信会员。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的基本事实线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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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处

川自然资规〔2022〕6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12日

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管理任务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负责省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二)组织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

(三)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五)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七)指导推动省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八)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和公示工作,协助参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时上报本级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地质勘查行业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主要任务:

(一)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工作;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实地监督检查;

(三)协助调查核实地质勘查活动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四)根据实地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议;

(五)协助开展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等工作;

(六)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技术工作;

(七)完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拥有较多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省属大型地勘单位)主要任务:

(一)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二)填报公示本单位基本信息、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地质勘查项目总数量和总资金等;

(三)督促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信息填报及公示,并对填报公示信息进行核实;

(四)做好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

第三章 信息填报

第八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以下称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按《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做好信息维护,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其中,新承担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填报公示,不得迟报、漏报。

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填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地质勘查从业人数、技术人员信息、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

(三)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

(四)地质勘查单位受到各类资信机构的认证评价信息;

(五)地质勘查单位获得的主要荣誉奖励信息;

(六)承担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信息;

(七)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日常监管业务工作的人员,以及熟悉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检查人员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原则上执法检查人员应与地质勘查或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由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原则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以下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是否按照矿业权许可范围或政府部门出具的任务书开展勘查活动,是否按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地质勘查作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是否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是否按照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否在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设计进行绿色勘查等遵守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档案、保密管理等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

(三)是否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四)填报的公示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真实;

(五)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和地灾防治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地质勘查活动监管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抽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地质勘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第五章 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三)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或填报公示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主动告知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开展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应通过监管平台或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查询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行业报刊及新媒体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曝光力度。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鉴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行业协会或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整合专家资源,构建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与市场服务机制,相关鉴定结果可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具体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就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二)受人民法院委托,就有关案件中的地质勘查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三)受地质勘查市场当事人委托,就地质勘查项目中的质量纠纷等进行技术鉴定。

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影响鉴定质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开展以下自律管理:

(一)承担地质勘查主体责任,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严格履行勘查合同或约定,兑现承担任务和承诺;

(三)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及时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及单位情况;

(四)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相关社会组织可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健全信用档案,惩戒失信会员。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的基本事实线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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