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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7 来源: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正式印发实施。

一、政策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2019年10月,我厅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测绘局、省国动办印发了《四川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川自然资发〔2019〕60号)。2022—2023年,经全面调研我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情况,发现还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晰、成果共享不充分、流转审批不流畅、系统平台流程不畅等工作难题。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效能,规范“多测合一”审批工作,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由我厅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动办、省大数据中心、四川测绘局等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梳理“多测合一”改革总体要求,细化各部门分工,明确行业监管、成果共享管理等要求。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部门分工、行业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成果共享管理、其他规定等内容。

(一)制定了“多测合一”总体要求。统一了全省“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审批事项、审批阶段、办事流程和业务办理应用信息系统。明确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扩展了“多测合一”改革范围,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全过程,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后保留三个综合测绘项目。

(二)明确了“多测合一”部门分工。明确了“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人民防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落实“多测合一”相关工作。

(三)细化了“多测合一”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多测合一”行业管理要求,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多测合一”市场对所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放。二是明确了“多测合一”信用管理要求,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信用信息类型、有效期、认定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多测合一”监督管理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筹全省“多测合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加强“多测合一”成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巡查、保密检查等工作。

(四)强化了“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相关部门实现“多测合一”成果统筹入库和共享运用,推进部门间共享互认,促进社会化应用的工作要求。

四、政策出台的意义

我们希望通过《实施办法》的实施,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我省“多测合一”改革管理制度,明晰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能职责,规范“多测合一”审批管理,促进“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进一步推动全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责任编辑:周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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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前,《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正式印发实施。

一、政策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2019年10月,我厅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测绘局、省国动办印发了《四川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川自然资发〔2019〕60号)。2022—2023年,经全面调研我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情况,发现还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晰、成果共享不充分、流转审批不流畅、系统平台流程不畅等工作难题。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效能,规范“多测合一”审批工作,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由我厅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动办、省大数据中心、四川测绘局等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梳理“多测合一”改革总体要求,细化各部门分工,明确行业监管、成果共享管理等要求。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部门分工、行业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成果共享管理、其他规定等内容。

(一)制定了“多测合一”总体要求。统一了全省“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审批事项、审批阶段、办事流程和业务办理应用信息系统。明确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扩展了“多测合一”改革范围,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全过程,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后保留三个综合测绘项目。

(二)明确了“多测合一”部门分工。明确了“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人民防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落实“多测合一”相关工作。

(三)细化了“多测合一”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多测合一”行业管理要求,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多测合一”市场对所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放。二是明确了“多测合一”信用管理要求,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信用信息类型、有效期、认定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多测合一”监督管理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筹全省“多测合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加强“多测合一”成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巡查、保密检查等工作。

(四)强化了“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相关部门实现“多测合一”成果统筹入库和共享运用,推进部门间共享互认,促进社会化应用的工作要求。

四、政策出台的意义

我们希望通过《实施办法》的实施,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我省“多测合一”改革管理制度,明晰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能职责,规范“多测合一”审批管理,促进“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进一步推动全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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