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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再添新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4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新要求,充分研判试行评估成果,重点优化完善了评审备案范围、评审备案流程、便民利民服务和评审专家构成等内容。

一是调整了评审备案范围。明确评审备案范围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煤层气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二是规范了评审备案流程。在确定专家、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公示备案等环节的基础上,新增质询报告编制人员、撤销评审备案等环节,夯实了工作基础。

三是强化了便民利民服务。将评审备案时间从60个工作日压缩至43个工作日,压缩比例近30%,并继续将评审备案纳入省级政务服务系统,便于服务对象知晓“向谁申请”“在哪申请”“怎么申请”。

四是优化了评审专家构成。评审专家从自然资源厅专家系统随机抽取,复杂情形的,可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参与评审。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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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再添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4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近日,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新要求,充分研判试行评估成果,重点优化完善了评审备案范围、评审备案流程、便民利民服务和评审专家构成等内容。

一是调整了评审备案范围。明确评审备案范围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煤层气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二是规范了评审备案流程。在确定专家、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公示备案等环节的基础上,新增质询报告编制人员、撤销评审备案等环节,夯实了工作基础。

三是强化了便民利民服务。将评审备案时间从60个工作日压缩至43个工作日,压缩比例近30%,并继续将评审备案纳入省级政务服务系统,便于服务对象知晓“向谁申请”“在哪申请”“怎么申请”。

四是优化了评审专家构成。评审专家从自然资源厅专家系统随机抽取,复杂情形的,可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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