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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14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成果,加强我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我厅起草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背景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1〕4号)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6号文)等新规,对评审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为此,有必要对试行文件进行及时修订,同时根据试行期间的经验,我厅起草了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申请受理、储量评审、备案、成果管理、监督管理、其他等章节。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8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规定了评审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对象以及时限要求。本部分主要调整了评审备案的范围,由4个事由修订为5个事由,即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煤层气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二)职责分工(第9-10条)。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权限和责任做了分工,明确了省本级可以委托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有关工作。

(三)申请受理(第11-14条)。明确了评审备案申请方式、申请要件和受理要求。

(四)储量评审(第15-21条)。规范和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包括确定专家、专家审查、现场核查、会议审查和形成评审意见书。明确各环节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等,充分体现了程序规范化要求,可操作性强。本部分新增第21条,评审备案期间就报告对报告编制人员进行质疑和询问。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将评审备案时限从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43个工作日,提速近30%。

(五)备案(第22-25条)。规定备案程序为先公示、再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示有异议的,明确异议处理方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复函。本次修订,制定了撤销评审备案的程序,凡发现申请材料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撤销评审备案,同时充分保障申请人对撤销评审备案的陈述权、申辩权。

(六)成果管理(第26-28条)。对评审备案结果的运用和档案管理做出了相应要求。

(七)监督管理(第29-34条)。明确了对报告编制质量的监管方式和责任划分。《办法》明确了对申请人、地勘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备案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方式。

(八)其他(第35条)。对《办法》的有效期予以了明确,同步将试行文件废止。

三、主要特点

(一)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将储量评审环节的时间从48个工作日压缩至35个工作日,备案环节时间从12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日,整体压缩17个工作日,提速近30%。

(二)着力体现利企便民。申请人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评审备案申请,也可向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提交;优化评审备案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间,为申请人提供了多方式、更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利企便民。

(三)着力提升成果质量。《办法》对评审专家来源进行了新规定,除我厅专家系统外,针对复杂情形的储量报告,可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备案期间我厅还可就报告内容,对报告编制人员进行质疑和询问;发现评审备案资料不真实或涉嫌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撤销评审备案。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储量报告质量差、内容造假等情况,提升评审备案质量。

(四)着力加强监督制约。《办法》从申请人、地勘单位、评审专家、储量评审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等5个方面,加强对评审备案参与各方的监督制约。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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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成果,加强我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我厅起草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背景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1〕4号)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6号文)等新规,对评审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为此,有必要对试行文件进行及时修订,同时根据试行期间的经验,我厅起草了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申请受理、储量评审、备案、成果管理、监督管理、其他等章节。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8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规定了评审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对象以及时限要求。本部分主要调整了评审备案的范围,由4个事由修订为5个事由,即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煤层气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二)职责分工(第9-10条)。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权限和责任做了分工,明确了省本级可以委托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有关工作。

(三)申请受理(第11-14条)。明确了评审备案申请方式、申请要件和受理要求。

(四)储量评审(第15-21条)。规范和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包括确定专家、专家审查、现场核查、会议审查和形成评审意见书。明确各环节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等,充分体现了程序规范化要求,可操作性强。本部分新增第21条,评审备案期间就报告对报告编制人员进行质疑和询问。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将评审备案时限从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43个工作日,提速近30%。

(五)备案(第22-25条)。规定备案程序为先公示、再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示有异议的,明确异议处理方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复函。本次修订,制定了撤销评审备案的程序,凡发现申请材料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撤销评审备案,同时充分保障申请人对撤销评审备案的陈述权、申辩权。

(六)成果管理(第26-28条)。对评审备案结果的运用和档案管理做出了相应要求。

(七)监督管理(第29-34条)。明确了对报告编制质量的监管方式和责任划分。《办法》明确了对申请人、地勘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备案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方式。

(八)其他(第35条)。对《办法》的有效期予以了明确,同步将试行文件废止。

三、主要特点

(一)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将储量评审环节的时间从48个工作日压缩至35个工作日,备案环节时间从12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日,整体压缩17个工作日,提速近30%。

(二)着力体现利企便民。申请人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评审备案申请,也可向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提交;优化评审备案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间,为申请人提供了多方式、更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利企便民。

(三)着力提升成果质量。《办法》对评审专家来源进行了新规定,除我厅专家系统外,针对复杂情形的储量报告,可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备案期间我厅还可就报告内容,对报告编制人员进行质疑和询问;发现评审备案资料不真实或涉嫌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撤销评审备案。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储量报告质量差、内容造假等情况,提升评审备案质量。

(四)着力加强监督制约。《办法》从申请人、地勘单位、评审专家、储量评审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等5个方面,加强对评审备案参与各方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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