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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2-01-11
  • 发布日期:2022-01-11
  • 文  号:川自然资函〔2022〕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市(州)人民政府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1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字体: 分享到:

川自然资函〔20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自然资函〔2020〕92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用地审批监管,着力构建省级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工作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市(州)人民政府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用地审批监管,自然资源厅通过定期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各市(州)、县(市、区)用地审批情况,尤其是委托用地审批权行使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促进全省用地审批水平不断完善提高。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做好评价各项基础工作,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执行,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能力和水平,服务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等。通过评价逐步规范审批行为,提升用地管理水平,为赋予市(州)、县(市、区)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压实地方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放权必定责、失职必问责。

(二)分级监管。参照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自然资源厅对各市(州)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三)综合评价。自然资源厅对市(州)负责的用地审批情况(含受委托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市(州)用地报件水平以及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用地审批和用地报件的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问题导向。自然资源厅针对用地报批和用地审批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整改到位。

(五)从严审查。坚持“严起来、实起来”,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严密的检查评价、严肃的问责查处,做到早发现、早纠错、早查处。

三、组织实施

(一)组建评价人员库。自然资源厅从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择优选取熟悉用地审批工作的人员,组建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人员库,并根据情况不定期更新。开展评价前,从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在自然资源厅组织下具体开展评价工作。

(二)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价内容。根据项目用地报件水平和审批情况进行评价,详见附件。

(四)评价方式。一是根据自然资源厅掌握的审批数据,对市(州)、县(市、区)上报的用地报件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和评分。二是从市(州)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项目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开展评价。

(五)评价质量。参与评价人员要本着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客观采集数据,对照评价标准公正作出评判。各地要实事求是、完整规范提供评价基础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项目计零分,并予以通报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评价结果运用。一是将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二是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市(州)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作为省级用地审批权委托及调整等用地支持政策的依据;三是建立评价发现问题台账,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核实后依法依规查处问责。

附件:1.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实施细则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7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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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1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川自然资函〔20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自然资函〔2020〕92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用地审批监管,着力构建省级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工作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市(州)人民政府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用地审批监管,自然资源厅通过定期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各市(州)、县(市、区)用地审批情况,尤其是委托用地审批权行使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促进全省用地审批水平不断完善提高。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做好评价各项基础工作,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执行,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能力和水平,服务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等。通过评价逐步规范审批行为,提升用地管理水平,为赋予市(州)、县(市、区)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压实地方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放权必定责、失职必问责。

(二)分级监管。参照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自然资源厅对各市(州)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三)综合评价。自然资源厅对市(州)负责的用地审批情况(含受委托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市(州)用地报件水平以及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用地审批和用地报件的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问题导向。自然资源厅针对用地报批和用地审批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整改到位。

(五)从严审查。坚持“严起来、实起来”,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严密的检查评价、严肃的问责查处,做到早发现、早纠错、早查处。

三、组织实施

(一)组建评价人员库。自然资源厅从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择优选取熟悉用地审批工作的人员,组建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人员库,并根据情况不定期更新。开展评价前,从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在自然资源厅组织下具体开展评价工作。

(二)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价内容。根据项目用地报件水平和审批情况进行评价,详见附件。

(四)评价方式。一是根据自然资源厅掌握的审批数据,对市(州)、县(市、区)上报的用地报件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和评分。二是从市(州)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项目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开展评价。

(五)评价质量。参与评价人员要本着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客观采集数据,对照评价标准公正作出评判。各地要实事求是、完整规范提供评价基础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项目计零分,并予以通报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评价结果运用。一是将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二是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市(州)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作为省级用地审批权委托及调整等用地支持政策的依据;三是建立评价发现问题台账,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核实后依法依规查处问责。

附件:1.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实施细则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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