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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4-0001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4-01-13
  • 发布日期:2024-01-16
  • 文  号:川办发〔2024〕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礼遇“四川工匠”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礼遇“四川工匠”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3日

礼遇“四川工匠”若干政策措施

“四川工匠”是省总工会、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联合选树命名的,具有工艺专长、掌握高超技艺,在本领域、行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工人代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四川工匠”示范带动作用,大力营造尊崇工匠精神的社会氛围,激励引领更多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奖励优待。省总工会在“四川工匠”命名时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每年春节前夕慰问“四川工匠”并发放慰问金,慰问金标准按照省部级劳模待遇标准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四川工匠”发放“天府匠星卡”,赋予持卡人享受出行、购物等消费场景减免优惠。省内国有景区向“四川工匠”免费开放。

二、薪酬待遇。鼓励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四川工匠”给予薪酬激励。支持企业对“四川工匠”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和股权分红激励。省总工会组织开展“四川工匠”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按照省部级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三、岗位评价。支持企业优先推荐“四川工匠”参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选聘担任首席工程师以及到技工院校担任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四川工匠”可按相关政策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四、平台支持。支持“四川工匠”领衔组建“创新工作室”,在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时给予重点倾斜。

五、创新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四川工匠”承担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鼓励“四川工匠”与所在单位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地方和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研攻关项目活动等。

六、住房保障。“四川工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购房补助,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四川工匠”凭相关证明在省内限购城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不受社保和户籍等限制。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四川工匠”,可通过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满足其住房保障需求,可在楼层和户型选取、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七、培训休假。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四川工匠”到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学习考察,优先支持参加赴外研修访问、技能提升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推荐“四川工匠”参加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和研修交流活动。每年有计划组织“四川工匠”进行疗休养,费用标准按照省部级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八、评先选优。在推荐申报全国劳模、大国工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表彰对象等时,对符合条件的“四川工匠”给予重点倾斜。“四川工匠”在川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相关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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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礼遇“四川工匠”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4年01月16日 18时2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礼遇“四川工匠”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礼遇“四川工匠”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3日

    礼遇“四川工匠”若干政策措施

    “四川工匠”是省总工会、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联合选树命名的,具有工艺专长、掌握高超技艺,在本领域、行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工人代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四川工匠”示范带动作用,大力营造尊崇工匠精神的社会氛围,激励引领更多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奖励优待。省总工会在“四川工匠”命名时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每年春节前夕慰问“四川工匠”并发放慰问金,慰问金标准按照省部级劳模待遇标准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四川工匠”发放“天府匠星卡”,赋予持卡人享受出行、购物等消费场景减免优惠。省内国有景区向“四川工匠”免费开放。

    二、薪酬待遇。鼓励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四川工匠”给予薪酬激励。支持企业对“四川工匠”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和股权分红激励。省总工会组织开展“四川工匠”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按照省部级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三、岗位评价。支持企业优先推荐“四川工匠”参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选聘担任首席工程师以及到技工院校担任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四川工匠”可按相关政策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四、平台支持。支持“四川工匠”领衔组建“创新工作室”,在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时给予重点倾斜。

    五、创新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四川工匠”承担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鼓励“四川工匠”与所在单位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地方和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研攻关项目活动等。

    六、住房保障。“四川工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购房补助,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四川工匠”凭相关证明在省内限购城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不受社保和户籍等限制。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四川工匠”,可通过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满足其住房保障需求,可在楼层和户型选取、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七、培训休假。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四川工匠”到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学习考察,优先支持参加赴外研修访问、技能提升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推荐“四川工匠”参加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和研修交流活动。每年有计划组织“四川工匠”进行疗休养,费用标准按照省部级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八、评先选优。在推荐申报全国劳模、大国工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表彰对象等时,对符合条件的“四川工匠”给予重点倾斜。“四川工匠”在川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相关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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