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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2-0037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2-06-02
  • 发布日期:2022-06-02
  • 文  号:川办函〔2022〕3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川办函〔2022〕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群团改革和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持续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狠抓贯彻落实

(一)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条例》学习宣传作为“八五普法”和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持续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组织主流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红十字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坚持重要节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辅导、基层宣讲等形式,精心组织红十字会工作者、会员、志愿者、捐赠(献)者认真学习宣传、带头贯彻落实,推动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地方要依法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着力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志愿者,不断夯实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快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的主力军作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不断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群众基础。

(三)不断增强基层阵地服务功能。各地要坚持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加强红十字社区服务站、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建设,不断拓宽基层组织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渠道;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红十字文化,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公益项目;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人道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严格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监管。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红十字会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级红十字会要将捐赠财产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设立独立账户,依法开展公开募捐,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成本应事前明示、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捐赠收入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五)依法做好捐赠捐献者礼遇激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税务部门要支持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要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各地要落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减免上述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

(六)充分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各地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巩固拓展全省红十字会改革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人道传播平台建设,支持红十字会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职能。

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精心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各地要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梳理《条例》涉及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任务清单和责任人。各地要协调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条例》执法检查、调研、座谈等,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提高《条例》执法成效,确保我省红十字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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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06月02日 19时5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川办函〔2022〕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群团改革和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持续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狠抓贯彻落实

    (一)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条例》学习宣传作为“八五普法”和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持续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组织主流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红十字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坚持重要节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辅导、基层宣讲等形式,精心组织红十字会工作者、会员、志愿者、捐赠(献)者认真学习宣传、带头贯彻落实,推动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地方要依法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着力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志愿者,不断夯实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快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的主力军作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不断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群众基础。

    (三)不断增强基层阵地服务功能。各地要坚持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加强红十字社区服务站、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建设,不断拓宽基层组织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渠道;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红十字文化,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公益项目;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人道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严格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监管。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红十字会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级红十字会要将捐赠财产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设立独立账户,依法开展公开募捐,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成本应事前明示、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捐赠收入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五)依法做好捐赠捐献者礼遇激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税务部门要支持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要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各地要落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减免上述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

    (六)充分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各地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巩固拓展全省红十字会改革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人道传播平台建设,支持红十字会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职能。

    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精心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各地要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梳理《条例》涉及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任务清单和责任人。各地要协调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条例》执法检查、调研、座谈等,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提高《条例》执法成效,确保我省红十字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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