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通知,推动红十字会条例贯彻落实!

  • 2022年06月09日 15时43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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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日前,《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通知,明确了六项工作重点。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持续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要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条例》学习宣传作为“八五普法”和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持续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组织主流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红十字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坚持重要节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辅导、基层宣讲等形式,精心组织红十字会工作者、会员、志愿者、捐赠(献)者认真学习宣传、带头贯彻落实,推动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地方要依法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着力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志愿者,不断夯实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快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的主力军作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不断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群众基础。

    要不断增强基层阵地服务功能。各地要坚持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加强红十字社区服务站、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建设,不断拓宽基层组织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渠道;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红十字文化,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公益项目;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人道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严格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监管。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红十字会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级红十字会要将捐赠财产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设立独立账户,依法开展公开募捐,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成本应事前明示、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捐赠收入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要依法做好捐赠捐献者礼遇激励。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税务部门要支持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要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各地要落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减免上述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

    要充分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各地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巩固拓展全省红十字会改革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人道传播平台建设,支持红十字会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职能。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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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印发通知,推动红十字会条例贯彻落实!

  • 2022年06月09日 15时43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日前,《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通知,明确了六项工作重点。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持续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要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条例》学习宣传作为“八五普法”和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持续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组织主流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红十字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坚持重要节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辅导、基层宣讲等形式,精心组织红十字会工作者、会员、志愿者、捐赠(献)者认真学习宣传、带头贯彻落实,推动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地方要依法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着力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志愿者,不断夯实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快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的主力军作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不断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群众基础。

    要不断增强基层阵地服务功能。各地要坚持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加强红十字社区服务站、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建设,不断拓宽基层组织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渠道;组织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红十字文化,实施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公益项目;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人道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严格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监管。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红十字会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级红十字会要将捐赠财产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设立独立账户,依法开展公开募捐,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成本应事前明示、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捐赠收入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要依法做好捐赠捐献者礼遇激励。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税务部门要支持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保险经办单位要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各地要落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减免上述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

    要充分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各地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巩固拓展全省红十字会改革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人道传播平台建设,支持红十字会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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