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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2-0034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5-16
  • 发布日期:2022-05-16
  • 文  号:川府函〔2022〕10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2〕106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四川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的请示》(凉府〔202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是以摩梭人母系氏族文化为特征,具有高原湖泊湿地景观特色,以生态保育、文化传承为主要职能,兼具观光游览、风情体验、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等功能的湖泊型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总面积333.87平方千米,核心景区面积107.35平方千米,具体范围、功能分区等由你州公布。

三、《总体规划》是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要依据《总体规划》,抓紧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措施和建设内容。要督促景区管理机构抓紧制定完善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和文物古迹。

四、你州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运行机制,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如该风景名胜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特别是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发现和列入整改清单的问题,应依法查处并按照整改方案推进整改工作。省林草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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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 2022年05月16日 2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2〕106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四川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的请示》(凉府〔202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是以摩梭人母系氏族文化为特征,具有高原湖泊湿地景观特色,以生态保育、文化传承为主要职能,兼具观光游览、风情体验、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等功能的湖泊型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总面积333.87平方千米,核心景区面积107.35平方千米,具体范围、功能分区等由你州公布。

    三、《总体规划》是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要依据《总体规划》,抓紧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措施和建设内容。要督促景区管理机构抓紧制定完善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和文物古迹。

    四、你州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运行机制,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如该风景名胜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特别是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发现和列入整改清单的问题,应依法查处并按照整改方案推进整改工作。省林草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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