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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0-0025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11-27
  • 发布日期:2020-11-30
  • 文  号:川办发〔2020〕7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7日


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共同为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和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以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活动,更多采取市场化方式投入,政府注重引导和激励。

——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以及跨区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省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县财政侧重支持与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规划先行,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与相关政策协同配合,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四川科技工作特点,将全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八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基础研究。对我省不限研究领域的自由探索型基础研究,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自主设立的自由探索型基础研究,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导向型基础研究,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四川省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事关我省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聚焦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技研发任务部署,结合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目标,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全省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需要建设的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在川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由省财政统筹给予支持。有建设任务的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分别确认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财政投入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间接支持及前补助引导支持方式,主要采用间接支持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公益民生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中心、中国(绵阳)科技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省级高新区、国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省级创新型城市(县、市)、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科研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省以下地方政府所属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国内科技创新合作由各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高端智库建设、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科学决策研究等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相应调整。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支持方式,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产学研协同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科技领域现行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和修订完善。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和规定时,要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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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0年11月30日 18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7日


    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共同为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和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以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活动,更多采取市场化方式投入,政府注重引导和激励。

    ——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以及跨区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省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县财政侧重支持与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规划先行,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与相关政策协同配合,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四川科技工作特点,将全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八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基础研究。对我省不限研究领域的自由探索型基础研究,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自主设立的自由探索型基础研究,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导向型基础研究,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四川省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事关我省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聚焦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技研发任务部署,结合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目标,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全省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需要建设的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在川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由省财政统筹给予支持。有建设任务的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分别确认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财政投入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间接支持及前补助引导支持方式,主要采用间接支持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公益民生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中心、中国(绵阳)科技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省级高新区、国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省级创新型城市(县、市)、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科研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省以下地方政府所属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国内科技创新合作由各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高端智库建设、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科学决策研究等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相应调整。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支持方式,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产学研协同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科技领域现行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和修订完善。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和规定时,要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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