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即将实施 在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这两个手续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针对制约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
在此情况下,食品销售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完成哪些手续?市场开办方又要注意哪些新要求呢?
7月26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处长王朝进行了解答。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手续:一是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即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畜禽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王朝提醒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于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对于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畜禽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准予其入场销售。“但是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