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四川省火灾形势呈现出“总体形势稳、总量基数大、小火亡人多”的特点,全省2022年共发生火灾4.4万起,造成119人死亡。近日,《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对全面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机制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指导社会面火灾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3月29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马涛走进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直播间,与网友就新规的具体内容及其与《消防法》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实施办法》共5章35条,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宗旨和原则,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和内容,规定了事故的处理和评估。马涛介绍,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可概括为:确定管辖分工、理顺调查机制;规范组织程序、明确调查内容;强化后续处理,持续跟踪问效。具体来看,《实施办法》聚焦“牵头主导”这一核心要素,依法确立各级人民政府调查主体地位,明确一般情况下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立案调查和调查组组成建议,原则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等相对特殊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这就从顶层设计上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确保工作有人抓、不落空,为调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实施办法》用24条,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篇幅的条款,对全省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在组织上、程序上、内容上进行统一规范,有效解决了调查组织不力、程序混乱、内容杂沓等现实问题,确保调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马涛表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就必须对火灾开展认真调查剖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对防范措施优化改进。《实施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形成‘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改进、整改评估’闭环,从根本上实现火灾防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访谈中还提及法律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权,《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马涛指出,《消防法》的“调查”和《实施办法》的“调查处理”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他阐释说:“‘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在技术层面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其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而‘调查处理’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要进一步调查认定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和性质,提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正因为‘调查处理’是‘调查’的延伸,所以《实施办法》的出台,推动提升了火灾调查的层级、拓展了调查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了处理的力度和权威,进而充分发挥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深层剖析、深度追究、深入整改重要作用。”
互动环节,马涛还就网友提出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分工及相应规定等问题一一作答。他介绍,《实施办法》根据火灾事故后果的4类不同情形规定,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处理。马涛还专门指出:“因为火灾事故的等级有时会发生变化,比如在火灾中受伤的人,火灾发生后7日之内死亡均计入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所以《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当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从时限来看,《实施办法》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限是30日,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最多30日;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限是60日,同样经批准可以延长最多60日。”马涛表示,这样的时限规定,是结合数十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律和经验来确定的,通过对一般时限和特殊延长的规定,使调查处理既能保证质量,确保查深查细;又能提高效率,避免久拖不决。(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