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3〕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见附件1)《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司库奇尤单抗注射液等5个药品新增规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各地要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要求,及时调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保到2024年底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到10%。
(二)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权限,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20个民族药(见附件2)继续执行。按规定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应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汉防己甲素片等29种药品继续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3号)的支付规则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完善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规定,对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分类管理。经专家论证,将国家2022年谈判新增的曲前列尼尔注射液等31个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将国家2022年谈判新增的比索洛尔氨氯地平片等77个药品纳入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将盐酸奥普力农注射液等10个进入常规目录的药品调出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调整后,我省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154个(见附件3),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共228个(见附件4),高值药品共18个(见附件5)。委托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制定全省统一执行的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另文发布执行。
以上各类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均继续执行川医保发〔2019〕27号文件。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有效、合理分担”的原则,不断完善单行支付药品的支付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包括单行支付药品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群众用药保障水平。
(二)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为进一步减轻我省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决定将阿齐沙坦片等25个药品(见附件6)纳入我省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按照医保发〔2023〕5号文件规定,《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等文件规定,指导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召开专题药事会及国谈药品配备情况报告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地要规范“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要继续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医保药品的数据监测报送工作。
(三)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从2023年3月1日起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和高值药品全省统一经办,保障参保人员本地、异地就医购药和费用报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执行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开展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各地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组织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本文附件请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ylbzj.sc.gov.cn)下载。
附件:1.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