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3年02月24日 10时32分
  • 来源: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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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明确《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到2024年底,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到10%。此外,还明确了原已纳入支付的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的执行办法,新版目录与支付标准试点工作之间的衔接,竞价药品的支付标准含义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根据国家新版目录调整情况,更新我省分类管理药品名单,经专家论证后,形成了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154个)、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228个)、高值药品名单(18个)、新增“两病”门诊用药名单(25个)。

    三是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主要对医保药品目录智能监控、相关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药品挂网采购、信息系统调整、宣传解读等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国谈药品进院工作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通知》规定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召开专题药事会及国谈药品配备情况报告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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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3年02月24日 10时32分
  • 来源: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明确《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到2024年底,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到10%。此外,还明确了原已纳入支付的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的执行办法,新版目录与支付标准试点工作之间的衔接,竞价药品的支付标准含义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根据国家新版目录调整情况,更新我省分类管理药品名单,经专家论证后,形成了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154个)、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228个)、高值药品名单(18个)、新增“两病”门诊用药名单(25个)。

    三是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主要对医保药品目录智能监控、相关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药品挂网采购、信息系统调整、宣传解读等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国谈药品进院工作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通知》规定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召开专题药事会及国谈药品配备情况报告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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