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总河长令(第2号) 2022年四川省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 2022年04月15日 15时00分
  • 来源: 四川河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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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四川省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7〕12号)、《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3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2〕45号),特制定2022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湖管理保护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及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守水生态安全红线,持续强化河湖长制,统筹推进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协同综合治理,着力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着力优化水资源配置,着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着力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努力让每个河湖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二)主要目标

    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国考断面)比例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全省地表水消除劣Ⅴ类国考断面。全省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55%(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达到40%)。农村水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有效实现水环境污染源头减量。岸线管控力度增强,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侵占河道、破坏航道等问题实现动态清零。

    水资源管护更加严格。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5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6.8%。

    水生态修复持续巩固。全省河流生态流量达到国家要求,逐步形成“河畅水清”的河湖环境,新增受保护湿地166.7平方千米,湿地保护率达56%。在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继续实行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出台《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开展用水对象调查,掌握水资源可利用量及行业用水基础信息。开展重要河湖、重点水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编制主要江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督促河道内水工程严格落实下泄流量管控要求,确保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开展水权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与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省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水工程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调度矛盾。〔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深入开展四川省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节水行动方案,认真落实“节水三同时”,健全定额体系。以县域为单位,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以节水型企业、节水型高校、节水型单位等节水载体创建为抓手,发挥节水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推动采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出台《加强河道砂石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意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推进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办理;加强河道采砂信息化能力建设,完善采砂(加工)场监控系统建设,全面使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和长江干流清江行动,加强采砂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深化开展船舶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从事采运砂作业,加强涉砂船舶安全管理和船舶停泊区管理,持续开展非法码头整治。〔责任单位: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开展河湖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规范工作制度、完善整治标准、明确工作责任,在全省河湖深入开展日常巡查,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防洪任务的河湖,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10类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行洪通畅。〔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集中清理整治赤水河干流四川段涉嫌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修复岸线生态环境,促进岸线资源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和依法管理,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四)大力推进水土保持

    充分发挥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河湖长巡河巡湖责任、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不断夯实水土保持工作基础,推进分区分类协同治理,深化管理监督机制,新特色、新亮点进一步凸显。加大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以小流域为单元,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采取遥感发现一批、集中约谈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处罚惩戒一批、信用监管一批、宣传教育一批“六个一批”举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始终保持强监管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的原则,有效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小水电退出、整改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小水电问题全面清理核查,从严从实整改到位。按照《赤水河流域(四川)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有序推进电站退出,开展赤水河流域小水电整改后评价工作。〔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各市(州)党委政府〕

    (六)做好生态流量监管工作

    继续做好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强化各级河长监督职能职责,完善省、市、县各级监管平台功能,建立各级重点监管电站名录,持续开展明查暗访,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下泄生态流量违法违规行为,对河流径流季节变化大的电站开展生态调度或季节性限制运行,全力保障水电站生态流量正常泄放。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整改成效评价。〔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七)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

    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继续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鼓励地方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巡(护)河员岗位等方式,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八)开展重点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攻坚

    对国省考断面尚未达标河流实施限期达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力争增加3个达标断面。加强污染反弹风险河流和枯水期重点时段水质管控,深化“测管协同”,推进水质异常区域预警预报、应急管控,坚决消除单月劣Ⅴ类断面。巩固提升沱江、岷江整治成效,深入开展川渝跨界河流联防联治共建共享,确保出川断面水质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九)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

    持续实施工业园区专项整治,通过排查建立园区问题清单并推动问题整改,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深化“三磷”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推动磷矿、磷化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地方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供水模式,组织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水质达标方案,推进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防联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一)加快补齐污水垃圾基础设施短板

    深入实施《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严格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加大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在三年内实现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提升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水平。常态化开展进度通报和工作指导,及时督促各地有序推进本地方案编制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二)继续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开展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改造和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严格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加快建制镇污水治理入库项目建设,补齐设施短板。开展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优化,开展问题收集管网检查排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到2022年底,全省18个地级市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不断优化提升,三州持续推动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三州达到40%)。〔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三)提升城乡垃圾治理能力

    稳步推动跨地区共建共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4%以上。加快农村入库垃圾项目建设,到2022年底18个地级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98%以上,三州达到85%。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鼓励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模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四)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深入实施《四川省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同步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黑臭水体长效管护,推动黑臭水体长治久清,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5个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启动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五)持续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继续实施绿水绿航绿色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全面提升港口船舶防污设施及整体处置能力,推进零碳港区建设,基本实现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船E行”中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转运和处置占接收单数量比率持续提升。〔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六)严格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制度

    持续落实禁捕长效管理机制,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抓好护渔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管,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态修复,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涉水工程渔业资源补偿措施落实和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工作,加大对长江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我省相关法规制度,营造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七)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农村沼气种养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工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八)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持续高质量国土绿化,加强天然林保护和退化天然林修复,增强水源涵养功能。推进沙化土地、干旱河谷、石漠化土地、退化草原生态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强化生态保护。启动修订《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执法。编制四川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督导甘孜州开展海子山、长沙贡玛湿地保护与修复等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持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加强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快推进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单位:省林草局,水利厅、相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九)推进城市园林建设管理工作

    加快绿规绿线编制划定,加大城市规划区河湖湿地保护力度。认真调查梳理全省城市、县城绿规编制和绿线划定情况,指导各地加快绿规编制(修编),推动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湖滨水区域和湿地纳入绿线范围,并进行严格管控,大力实施城市绿道系统建设,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河湖长制相关工作,适时开展绿规绿线编制划定及执行情况检查。〔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推进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实施环湖截污、还湖还湿、生态保育、水土资源调控等重点工程,提升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环境质量,全省Ⅱ类以上水质国考断面占比达到70%。探索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有效扭转琼江、老鹰水库、升钟水库等典型湖库的富营养化趋势。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维护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加强“三水统筹”,开展城市公园水体专项整治,建成一批集“水清、畅通、岸绿、水魂”的美丽河湖,打造惠民亲水生态景观和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美丽蜀江。〔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指导各地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湖。〔责任单位: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一)深化跨界河湖联防联控

    加强与周边省份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工作。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常态化开展川渝联合巡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持续推进跨界河流“三排”、“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共同创建琼江示范河湖,协调开展黄河、嘉陵江、赤水河等跨省河湖突出问题治理。〔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党委政府〕

    修订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奖励政策,支持开展长江、黄河、赤水河跨省及省内沱江、岷江、嘉陵江、安宁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单位: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二)深化河湖长制考核激励及示范引领

    根据省级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综合排名靠前、进步明显的市(州)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用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推进河湖管护示范工作,深入总结推广雅安基层河湖长制“解放”模式等地方典型经验。〔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工作保障

    (二十三)夯实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持续完善河长制“一张图”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我省河湖长制基础信息数据的完备性和准确性。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对四川省河长制“一张图”基础信息与共享服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完善,保障各级业务有序开展,为全面深化我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做好技术支撑。深化河湖遥感监管系统在河湖长制工作的日常应用,选择2-5个市(州)开展河湖遥感智能解译、“四乱”问题综合研判试点。开展数字孪生流域试点工作,持续完善L2省级基础数据底板建设工作,选取1-2条省级河(湖)开展数字孪生流域试点建模。按照四川省“十四五”规划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清单编制工作,持续推进跨界河流联合编制工作。全面推进全省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完善河湖健康评价信息平台,实现河湖健康评价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应用。〔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审计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四)强化依法治理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长江保护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涉河湖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协作,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整改落实,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将河湖长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重要内容,加强对沱江、岷江等干支流水环境、水生态、水污染以及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监督,助力全省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审计厅,省河长制办公室〕

    (二十六)深化考核改革工作

    开展2022年河湖长制省级考核工作,探索开展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平时考核工作。探索考核与河湖健康评价相结合的途径,确定相关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七)深化暗访督查工作

    按照《四川省河湖长制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省级河湖长制暗访督查专家库,抽取专家加入暗访队伍,确保暗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科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暗访工作的形式,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小范围暗访。加大与周边省市联合暗访的力度,优化联防联控机制。根据2021年省总河长全体会议关于“持续深化‘四不两直’督查暗访机制,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进驻式督查试行试点”的工作要求,及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河湖长制进驻式督查批复,选取1-2个县(市、区)开展进驻式督查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八)召开年度重点会议

    适时召开省总河长全体会议、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河湖长制部署要求,通报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成效,审议重点工作事项,交流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九)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全面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宣传。以“河长说河”“河我在一起”“我帮河长找问题”等为主题,开展“千河看变”短视频展播,探索建立民间自媒体与政府公众号之间的互动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护水治水热情。持续开展“七进”“最美家乡河湖”“优秀河湖卫士”等活动,形成争做河湖管理保护践行者、组织者和示范者的良好氛围。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河湖长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党委政府〕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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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总河长令(第2号) 2022年四川省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 2022年04月15日 15时00分
  • 来源: 四川河湖微信公众号

  • 2022年四川省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7〕12号)、《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3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2〕45号),特制定2022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湖管理保护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及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守水生态安全红线,持续强化河湖长制,统筹推进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协同综合治理,着力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着力优化水资源配置,着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着力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努力让每个河湖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二)主要目标

    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国考断面)比例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全省地表水消除劣Ⅴ类国考断面。全省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55%(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达到40%)。农村水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有效实现水环境污染源头减量。岸线管控力度增强,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侵占河道、破坏航道等问题实现动态清零。

    水资源管护更加严格。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5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6.8%。

    水生态修复持续巩固。全省河流生态流量达到国家要求,逐步形成“河畅水清”的河湖环境,新增受保护湿地166.7平方千米,湿地保护率达56%。在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继续实行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出台《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开展用水对象调查,掌握水资源可利用量及行业用水基础信息。开展重要河湖、重点水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编制主要江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督促河道内水工程严格落实下泄流量管控要求,确保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开展水权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与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省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水工程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调度矛盾。〔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深入开展四川省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节水行动方案,认真落实“节水三同时”,健全定额体系。以县域为单位,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以节水型企业、节水型高校、节水型单位等节水载体创建为抓手,发挥节水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推动采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出台《加强河道砂石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意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推进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办理;加强河道采砂信息化能力建设,完善采砂(加工)场监控系统建设,全面使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和长江干流清江行动,加强采砂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深化开展船舶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从事采运砂作业,加强涉砂船舶安全管理和船舶停泊区管理,持续开展非法码头整治。〔责任单位: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开展河湖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规范工作制度、完善整治标准、明确工作责任,在全省河湖深入开展日常巡查,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防洪任务的河湖,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10类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行洪通畅。〔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集中清理整治赤水河干流四川段涉嫌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修复岸线生态环境,促进岸线资源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和依法管理,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四)大力推进水土保持

    充分发挥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河湖长巡河巡湖责任、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不断夯实水土保持工作基础,推进分区分类协同治理,深化管理监督机制,新特色、新亮点进一步凸显。加大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以小流域为单元,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采取遥感发现一批、集中约谈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处罚惩戒一批、信用监管一批、宣传教育一批“六个一批”举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始终保持强监管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的原则,有效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小水电退出、整改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小水电问题全面清理核查,从严从实整改到位。按照《赤水河流域(四川)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有序推进电站退出,开展赤水河流域小水电整改后评价工作。〔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各市(州)党委政府〕

    (六)做好生态流量监管工作

    继续做好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强化各级河长监督职能职责,完善省、市、县各级监管平台功能,建立各级重点监管电站名录,持续开展明查暗访,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下泄生态流量违法违规行为,对河流径流季节变化大的电站开展生态调度或季节性限制运行,全力保障水电站生态流量正常泄放。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整改成效评价。〔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七)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

    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继续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鼓励地方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巡(护)河员岗位等方式,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八)开展重点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攻坚

    对国省考断面尚未达标河流实施限期达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力争增加3个达标断面。加强污染反弹风险河流和枯水期重点时段水质管控,深化“测管协同”,推进水质异常区域预警预报、应急管控,坚决消除单月劣Ⅴ类断面。巩固提升沱江、岷江整治成效,深入开展川渝跨界河流联防联治共建共享,确保出川断面水质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九)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

    持续实施工业园区专项整治,通过排查建立园区问题清单并推动问题整改,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深化“三磷”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推动磷矿、磷化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地方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供水模式,组织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水质达标方案,推进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防联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一)加快补齐污水垃圾基础设施短板

    深入实施《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严格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加大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在三年内实现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提升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水平。常态化开展进度通报和工作指导,及时督促各地有序推进本地方案编制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二)继续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开展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改造和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严格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加快建制镇污水治理入库项目建设,补齐设施短板。开展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优化,开展问题收集管网检查排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到2022年底,全省18个地级市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不断优化提升,三州持续推动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三州达到40%)。〔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三)提升城乡垃圾治理能力

    稳步推动跨地区共建共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4%以上。加快农村入库垃圾项目建设,到2022年底18个地级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98%以上,三州达到85%。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鼓励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模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四)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深入实施《四川省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同步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黑臭水体长效管护,推动黑臭水体长治久清,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5个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启动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五)持续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继续实施绿水绿航绿色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全面提升港口船舶防污设施及整体处置能力,推进零碳港区建设,基本实现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船E行”中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转运和处置占接收单数量比率持续提升。〔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六)严格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制度

    持续落实禁捕长效管理机制,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抓好护渔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管,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态修复,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涉水工程渔业资源补偿措施落实和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工作,加大对长江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我省相关法规制度,营造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七)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农村沼气种养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工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八)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持续高质量国土绿化,加强天然林保护和退化天然林修复,增强水源涵养功能。推进沙化土地、干旱河谷、石漠化土地、退化草原生态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强化生态保护。启动修订《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执法。编制四川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督导甘孜州开展海子山、长沙贡玛湿地保护与修复等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持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加强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快推进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单位:省林草局,水利厅、相关市(州)党委政府〕

    (十九)推进城市园林建设管理工作

    加快绿规绿线编制划定,加大城市规划区河湖湿地保护力度。认真调查梳理全省城市、县城绿规编制和绿线划定情况,指导各地加快绿规编制(修编),推动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湖滨水区域和湿地纳入绿线范围,并进行严格管控,大力实施城市绿道系统建设,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河湖长制相关工作,适时开展绿规绿线编制划定及执行情况检查。〔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推进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实施环湖截污、还湖还湿、生态保育、水土资源调控等重点工程,提升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环境质量,全省Ⅱ类以上水质国考断面占比达到70%。探索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有效扭转琼江、老鹰水库、升钟水库等典型湖库的富营养化趋势。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维护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加强“三水统筹”,开展城市公园水体专项整治,建成一批集“水清、畅通、岸绿、水魂”的美丽河湖,打造惠民亲水生态景观和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美丽蜀江。〔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指导各地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湖。〔责任单位: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一)深化跨界河湖联防联控

    加强与周边省份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工作。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常态化开展川渝联合巡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持续推进跨界河流“三排”、“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共同创建琼江示范河湖,协调开展黄河、嘉陵江、赤水河等跨省河湖突出问题治理。〔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党委政府〕

    修订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奖励政策,支持开展长江、黄河、赤水河跨省及省内沱江、岷江、嘉陵江、安宁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单位: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二)深化河湖长制考核激励及示范引领

    根据省级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综合排名靠前、进步明显的市(州)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用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推进河湖管护示范工作,深入总结推广雅安基层河湖长制“解放”模式等地方典型经验。〔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厅、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工作保障

    (二十三)夯实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持续完善河长制“一张图”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我省河湖长制基础信息数据的完备性和准确性。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对四川省河长制“一张图”基础信息与共享服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完善,保障各级业务有序开展,为全面深化我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做好技术支撑。深化河湖遥感监管系统在河湖长制工作的日常应用,选择2-5个市(州)开展河湖遥感智能解译、“四乱”问题综合研判试点。开展数字孪生流域试点工作,持续完善L2省级基础数据底板建设工作,选取1-2条省级河(湖)开展数字孪生流域试点建模。按照四川省“十四五”规划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清单编制工作,持续推进跨界河流联合编制工作。全面推进全省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完善河湖健康评价信息平台,实现河湖健康评价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应用。〔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审计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四)强化依法治理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长江保护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涉河湖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协作,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整改落实,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将河湖长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重要内容,加强对沱江、岷江等干支流水环境、水生态、水污染以及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监督,助力全省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审计厅,省河长制办公室〕

    (二十六)深化考核改革工作

    开展2022年河湖长制省级考核工作,探索开展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平时考核工作。探索考核与河湖健康评价相结合的途径,确定相关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七)深化暗访督查工作

    按照《四川省河湖长制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省级河湖长制暗访督查专家库,抽取专家加入暗访队伍,确保暗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科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暗访工作的形式,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小范围暗访。加大与周边省市联合暗访的力度,优化联防联控机制。根据2021年省总河长全体会议关于“持续深化‘四不两直’督查暗访机制,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进驻式督查试行试点”的工作要求,及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河湖长制进驻式督查批复,选取1-2个县(市、区)开展进驻式督查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八)召开年度重点会议

    适时召开省总河长全体会议、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河湖长制部署要求,通报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成效,审议重点工作事项,交流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九)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全面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宣传。以“河长说河”“河我在一起”“我帮河长找问题”等为主题,开展“千河看变”短视频展播,探索建立民间自媒体与政府公众号之间的互动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护水治水热情。持续开展“七进”“最美家乡河湖”“优秀河湖卫士”等活动,形成争做河湖管理保护践行者、组织者和示范者的良好氛围。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河湖长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党委政府〕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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