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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8-0036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7-31
  • 发布日期:2018-08-02
  • 文  号:川办函〔2018〕69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8〕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税收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组织收入,完成收入任务,为脱贫攻坚提供雄厚的财力保障;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落实税收促进扶贫工作的优惠政策,加强对扶贫工作、扶贫项目和相关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创造有利于脱贫攻坚的良好政策环境;要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放管服”各项措施要求,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努力涵养税源,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在本轮(2011—202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剩余的3年期限内,对8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企业,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区域内所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全面落实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保险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含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全面落实保险公司提供的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为种植业及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的,可比照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保险公司取得的“扶贫保”保费收入中属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比一般贷款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照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级分类计提并税前扣除,涉农贷款损失可按照简易办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取得的“扶贫保”保费收入,允许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用好民族自治区域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8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提出减征或者免征意见,经市(州)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同时要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贯彻实施到位。

  五、落实好扶贫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帮助贫困地区特色、优势农产品打开销路、扩大市场。扎实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认真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企业购进贴有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四川省税务局将会同财政厅结合四川实际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切实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虚开虚抵风险。

  六、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帮助企业切实用好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金融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符合农户小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上述第三点所列的涉农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列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涉及的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性搬迁、不征税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搬迁收入按政策性搬迁处理的,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再行清算;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七、加大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贫困地区农产品种养、物流、加工、销售实施全环节的税收支持,不折不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加快贫困地区农产品流转、销售。其中,对从事贫困地区鲜活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销售及设施建设的物流(含冷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八、加强税收扶贫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

  四川省税务局将抓紧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形成适合我省实际的《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并组织实施“一竿子到底”的培训。重点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办理、发票开具及管理进行统一、权威的讲解,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理解和精准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地开展扶贫税收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特别将针对重点纳税人精准实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帮助企业用好税收政策促进自身发展,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九、统筹开展贫困地区落实税收扶贫优惠政策专项督查

  四川省税务局将组成工作组,对照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在全省88个贫困县范围内开展专项督查,逐项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专项督查结果纳入系统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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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

  • 2018年08月02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8〕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税收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组织收入,完成收入任务,为脱贫攻坚提供雄厚的财力保障;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落实税收促进扶贫工作的优惠政策,加强对扶贫工作、扶贫项目和相关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创造有利于脱贫攻坚的良好政策环境;要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放管服”各项措施要求,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努力涵养税源,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在本轮(2011—202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剩余的3年期限内,对8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企业,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区域内所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全面落实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保险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含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全面落实保险公司提供的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为种植业及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的,可比照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保险公司取得的“扶贫保”保费收入中属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比一般贷款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照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级分类计提并税前扣除,涉农贷款损失可按照简易办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取得的“扶贫保”保费收入,允许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用好民族自治区域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8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提出减征或者免征意见,经市(州)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同时要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贯彻实施到位。

      五、落实好扶贫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帮助贫困地区特色、优势农产品打开销路、扩大市场。扎实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认真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企业购进贴有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四川省税务局将会同财政厅结合四川实际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切实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虚开虚抵风险。

      六、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帮助企业切实用好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金融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符合农户小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上述第三点所列的涉农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列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涉及的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性搬迁、不征税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搬迁收入按政策性搬迁处理的,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再行清算;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七、加大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贫困地区农产品种养、物流、加工、销售实施全环节的税收支持,不折不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加快贫困地区农产品流转、销售。其中,对从事贫困地区鲜活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销售及设施建设的物流(含冷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八、加强税收扶贫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

      四川省税务局将抓紧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形成适合我省实际的《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并组织实施“一竿子到底”的培训。重点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办理、发票开具及管理进行统一、权威的讲解,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理解和精准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地开展扶贫税收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特别将针对重点纳税人精准实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帮助企业用好税收政策促进自身发展,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九、统筹开展贫困地区落实税收扶贫优惠政策专项督查

      四川省税务局将组成工作组,对照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在全省88个贫困县范围内开展专项督查,逐项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专项督查结果纳入系统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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