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解读一

  • 2018年08月02日 17时55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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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


      日前,四川印发《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提出9条措施,助力四川啃下“脱贫攻坚”这块硬骨头。

      《意见》提出,要在本轮(2011—202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剩余的3年期限内,对8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企业,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区域内所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农村金融方面,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含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全面落实保险公司提供的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为种植业及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

      针对民族自治区域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提出减征或者免征意见,经市(州)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意见》指出,要落实好扶贫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对企业购进贴有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支持力度,对列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涉及的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性搬迁、不征税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意见》强调,四川省税务局将组成工作组,对照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在全省88个贫困县范围内开展专项督查,逐项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专项督查结果纳入系统绩效考核。 (记者 李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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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解读一

  • 2018年08月02日 17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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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的通知


      日前,四川印发《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提出9条措施,助力四川啃下“脱贫攻坚”这块硬骨头。

      《意见》提出,要在本轮(2011—202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剩余的3年期限内,对8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企业,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区域内所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农村金融方面,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含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全面落实保险公司提供的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为种植业及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

      针对民族自治区域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提出减征或者免征意见,经市(州)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意见》指出,要落实好扶贫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对企业购进贴有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支持力度,对列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涉及的企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性搬迁、不征税收入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意见》强调,四川省税务局将组成工作组,对照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在全省88个贫困县范围内开展专项督查,逐项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专项督查结果纳入系统绩效考核。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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