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确定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推动落实,确保按时研究高质量完成有关工作。要搞好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及时报送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积极稳妥使用信用信息,不断将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实施内容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省级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依法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在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时,应注意与省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省编办梳理的内容相衔接,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确定“双公示”内容标准。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被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再进行公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仍维持原行政行为,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要求重新进行公示。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上级部门对“双公示”工作已有相关制度规定的,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从其规定执行。
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内容参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执行。
(三)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省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原则上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由省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作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由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上级部门对“双公示”工作已有相关制度规定的,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从其规定执行。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省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保持数据更新。省政府门户网站将在专栏上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与省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同时进行信息公示。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
(四)建立“双公示”工作机制。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要抓紧开展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方案,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方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地门户网站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行政区域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双公示”技术支撑。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本单位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与省级平台和网站实现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双公示”相关要求优化完善公示平台,依托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进行数据录入与收集,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二、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省“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省级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应安排具体机构、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双公示”工作。一是省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衔接,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进度,保证“双公示”工作按时顺利实施。二是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尽快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推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强化评估考核。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要将“双公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多方式开展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6年6月10日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牵头处室、负责人和联系人员名单、相关业务处室(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人员名单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将“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员名单及本地区“双公示”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第二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省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三)第三阶段:2016年7月30日前,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面施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四)第四阶段:2016年8月30日前,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