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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8-0043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9-18
  • 发布日期:2018-09-22
  • 文  号:川办发〔2018〕75号
  • 有 效 性 :废止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8〕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国家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相关指标根据国务院对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任务的考核要求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完成满分6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40分,共计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当年空气质量新达标城市加5分;当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前五名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1分,当年单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年均值新达标的加2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按国家、省级每次分别加3分、1分;工作经验在省级及以上交流推广的,按国家、省级分别加3分、1分。以上加分项可重复计算。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依据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配套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每年年初将上年度自查报告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报告应包括任务分解、工作推进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由省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可以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川办发7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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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8年09月22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8〕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国家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相关指标根据国务院对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任务的考核要求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完成满分6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40分,共计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当年空气质量新达标城市加5分;当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前五名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1分,当年单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年均值新达标的加2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按国家、省级每次分别加3分、1分;工作经验在省级及以上交流推广的,按国家、省级分别加3分、1分。以上加分项可重复计算。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依据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配套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每年年初将上年度自查报告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报告应包括任务分解、工作推进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由省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可以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川办发7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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