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守护蓝天白云,四川又有新动作了!9月21日,记者获悉,《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将全文向社会公开。《通知》中明确,该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年度考核将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完成满分60分,单项指标含细颗粒物浓度目标、空气质量优良率目标、空气质量优良率目标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40分,单项指标含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等。其中,当年空气质量新达标城市加5分,当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前三将分别加8分、5分、3分,当年单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年均值新达标的加2分。
按照考核办法,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依据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自查报告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据悉,考核工作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最终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通知》中提出,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可以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外,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见习记者 杨金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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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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