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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8-0048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11-05
  • 发布日期:2018-11-08
  • 文  号:川办发〔2018〕82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18〕8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厅 省扶贫移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中央和省级扶贫总台账的84个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各地参照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范围确定的本级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贫资金管理主体是指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资金投入和使用,要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全省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第五条 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应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

  (一)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省级和本级预算编制规定和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设定的模版统一填报,模版中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绩效指标由对口主管部门组织设定。

  (三)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主体是资金使用单位,末端填报单位为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末端填报单位负责汇总、填报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四)纳入市县本级年初预算的中央和省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流程按市县本级预算编制流程进行;对于执行过程中下达的中央和省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填报由本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扶贫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的,由整合后的资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绩效目标填报;跨年度扶贫项目按程序填报绩效目标,以前年度未填报的,由主管部门组织补填;扶贫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的,由主管部门按统筹使用后的项目组织绩效目标填报。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

  (一)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公开。

  (二)市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是绩效目标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单位填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初次审核。

  (三)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复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审核,可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计部门联合审核。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批复。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将本市(州)批复的绩效目标汇总后按程序报送财政厅和省扶贫移民局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下同)。财政厅汇总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监控。

  (一)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统一搭建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动态监控主体、监控内容、监控方式、疑点信息处理及监控情况报告等事项,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市县有关部门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跟踪分析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按月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及时纠正。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四)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有关部门应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市县有关部门应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省对市县脱贫攻坚考核内容。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公开。市县有关部门应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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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8年11月08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18〕8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厅 省扶贫移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中央和省级扶贫总台账的84个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各地参照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范围确定的本级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贫资金管理主体是指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资金投入和使用,要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全省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第五条 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应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

      (一)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省级和本级预算编制规定和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设定的模版统一填报,模版中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绩效指标由对口主管部门组织设定。

      (三)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主体是资金使用单位,末端填报单位为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末端填报单位负责汇总、填报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四)纳入市县本级年初预算的中央和省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流程按市县本级预算编制流程进行;对于执行过程中下达的中央和省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填报由本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扶贫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的,由整合后的资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绩效目标填报;跨年度扶贫项目按程序填报绩效目标,以前年度未填报的,由主管部门组织补填;扶贫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的,由主管部门按统筹使用后的项目组织绩效目标填报。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

      (一)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公开。

      (二)市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是绩效目标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单位填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初次审核。

      (三)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复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审核,可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计部门联合审核。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批复。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将本市(州)批复的绩效目标汇总后按程序报送财政厅和省扶贫移民局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下同)。财政厅汇总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监控。

      (一)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统一搭建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动态监控主体、监控内容、监控方式、疑点信息处理及监控情况报告等事项,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市县有关部门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跟踪分析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按月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及时纠正。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四)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有关部门应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市县有关部门应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省对市县脱贫攻坚考核内容。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公开。市县有关部门应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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