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二

  • 2018年11月08日 16时4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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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前,四川制定《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将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根据《细则》,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中央和省级扶贫总台账的84个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各地参照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范围确定的本级扶贫资金。

      《细则》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进行了明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设定的模版统一填报,模版中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绩效指标由对口主管部门组织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主体是资金使用单位,末端填报单位为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末端填报单位负责汇总、填报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在审核层面,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同时,在监控方面,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统一搭建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动态监控主体、监控内容、监控方式、疑点信息处理及监控情况报告等事项,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市县财政部门还应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此外,《细则》强调,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李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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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二

  • 2018年11月08日 16时41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前,四川制定《四川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将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根据《细则》,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中央和省级扶贫总台账的84个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各地参照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范围确定的本级扶贫资金。

      《细则》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进行了明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设定的模版统一填报,模版中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绩效指标由对口主管部门组织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填报主体是资金使用单位,末端填报单位为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末端填报单位负责汇总、填报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在审核层面,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同时,在监控方面,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统一搭建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动态监控主体、监控内容、监控方式、疑点信息处理及监控情况报告等事项,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市县财政部门还应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此外,《细则》强调,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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