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
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
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7〕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
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加快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提出全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一、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指标目标任务
(一)基本目标。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约束性考核目标任务,全省“十三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指标目标任务为: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6%以上。2015年已达标的5个市(州)持续稳定达标,未达标的16个市PM2.5年均浓度应比2015年下降18%以上。(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奋斗目标。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指标目标任务为: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2015年已达标的5个市(州)持续稳定达标,未达标的16个市PM2.5年均浓度应比2015年下降22.8%。(详见附件1、附件3)
二、优良天数率指标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优良天数率比例达到84%以上;已达优良的持续稳定。(详见附件4、附件5)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约束性考核目标任务,全省“十三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为: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6%、16%和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不得少于11.2万吨、3.7万吨和5.6万吨。(详见附件6)
附件:1. 各市(州)2020年PM2.5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表
2. 各市(州)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逐年分解表
3. 各市(州)PM2.5年均浓度奋斗目标逐年分解表
4. 各市(州)2020年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分解表
5. 各市(州)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逐年分解表
6. 四川省“十三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