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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7-0013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03-06
  • 发布日期:2017-03-15
  • 文  号:川办发〔2017〕22号
  • 有 效 性 :废止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模式

  有关事宜的通知

  


  川办发〔2017〕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1号)精神,为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运营,充分激发高速公路投资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现就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模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市(州)政府作为工作主体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社会投资(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政府补助”或“BOT+政府股权合作”)、政府投资(政府还贷)等三种投资模式组织实施。市(州)政府应根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资模式,报省政府审定。

  三、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首先采用BOT方式,需政府给予资金补助或入股分担风险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采用“BOT+政府补助”或“BOT+政府股权合作”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投资人。同时,鼓励采用打捆招商的方式支持贫困地区高速公路建设。

  四、没有产生投资人的高速公路项目,可由市(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按政府还贷模式实施。政府还贷项目投资人由省政府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审定。

  五、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模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政府审定。

  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授权)投资模式。跨不同市(州)区域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协商确定的牵头主体负责具体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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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模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7年03月15日 19时5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模式

      有关事宜的通知

      


      川办发〔2017〕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1号)精神,为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运营,充分激发高速公路投资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现就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模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市(州)政府作为工作主体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社会投资(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政府补助”或“BOT+政府股权合作”)、政府投资(政府还贷)等三种投资模式组织实施。市(州)政府应根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资模式,报省政府审定。

      三、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首先采用BOT方式,需政府给予资金补助或入股分担风险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采用“BOT+政府补助”或“BOT+政府股权合作”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投资人。同时,鼓励采用打捆招商的方式支持贫困地区高速公路建设。

      四、没有产生投资人的高速公路项目,可由市(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按政府还贷模式实施。政府还贷项目投资人由省政府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审定。

      五、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模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政府审定。

      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授权)投资模式。跨不同市(州)区域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协商确定的牵头主体负责具体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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