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7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指导意见》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根本遵循,坚持把乘客为本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动力源泉,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基本方法,坚持把依法规范作为根本保障,坚持把属地管理作为基本依托,深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工作目标
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前提下,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通过深化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改革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统筹解决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有序发展出租汽车。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城市客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依法变更经营主体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督促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改革利益分配方式。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当地实际确定。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等;加强网约车监管,督促指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公安厅、省国税局、省网信办、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要制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规范。商务厅要牵头制定我省网约车报废具体规定。省通信管理局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公安厅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备案管理。
(四)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城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并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通运输厅要完善我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并指导各地细化落实。省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行成都分行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3.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4.加强法制建设。各地要对本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修订,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规制度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工作协作协调机制,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社会大局稳定。
(二)落实改革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的范围广、触及的利益深,新老矛盾交织,困难阻力大,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作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依法履职。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宣传、公安、网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地改革工作实际,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采取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面细致做好政策的权威解读;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要密切监测舆情动向,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不实信息要主动回应,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四)维护社会稳定。城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责任主体,也是出租汽车维稳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行业稳定。要完善部门联动维稳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维稳工作重点,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要深入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切实掌握情况,做到问题隐患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要强化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化解风险。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置各类不稳定问题。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过渡方案等改革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附件: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职责分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