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江油市涪江岩嘴头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8〕176号
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达州市、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
为加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撤销原郫县徐堰河、柏条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8〕10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油市涪江岩嘴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绵府〔2018〕6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苍溪县陵江镇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8〕97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宣汉县大石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达市府〔2018〕58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和撤销得荣县格绒沟格子达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甘府〔2018〕67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西昌市邛海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凉府〔2018〕57号)等请示。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同时,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次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确保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附件:1.划定、调整的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2.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