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7〕231号
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德阳市西郊水厂人民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7〕51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罗江县饮用水水源地(罗江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7〕4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安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绵府〔2017〕23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青衣江甘岩和青衣江观音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2017〕15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充市第五自来水厂嘉陵江上徐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7〕8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宾市中心城区岷江宋公桥豆腐石(一水厂)岷江宋公桥大佛沱(二水厂)和金沙江石门子雪滩(四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的请示》(宜府〔2017〕20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华蓥市陈家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安府〔2017〕51号)、《关于审定巴中市平昌县通河渭子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和巴中市平昌县双桥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巴府〔2017〕10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定青衣江黄泥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雅府〔2017〕4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理县胆扎木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47号)、《阿坝州关于撤销小金县崇德乡海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52号)等请示,已经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德阳市西郊水厂人民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绵竹市孝德镇人民渠右岸、成青公路桥上游300米处(31°17′49.58″N,104°12′8.67″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河堤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成青公路桥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河堤两岸水平纵深50米(左岸以截水沟临渠边为界)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延伸15千米至什邡市三水厂人民渠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下边界处,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下游成青公路桥至取水口上游18千米至什邡市三水厂人民渠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下边界处,河堤两岸纵深200米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二、原则同意撤销德阳市罗江县(自来水公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原则同意划定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安昌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位于北川县安昌河右岸,共4口井。各取水井经纬度坐标分别为:7#(31°37′35.91″N,104°26′50.87″E)、8#(31°37′37.28″N,104°26′49.53″E)、9#(31°37′36.80″N,104°26′47.06″E)、10#(31°37′39.06″N,104°26′47.57″E)。
(二)一级保护区:7#取水井下游100米至彩虹桥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半径109米的多边形区域,以及7#取水井下游100米至彩虹桥下游100米,水域边界左岸纵深至防洪堤堤顶内侧,右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彩虹桥100米至南桥上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边界纵深至防洪堤堤顶内侧以及一级保护区右岸陆域边界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原则同意撤销乐山市青衣江甘岩和青衣江观音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原则同意划定南充市第五自来水厂嘉陵江上徐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上徐村3组(30°51′20.4″N,106°08′25.1″E)。
(二)一级保护区:嘉陵江上徐村取水口下游100米处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间河道左航道线至左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左边界沿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嘉陵江上徐村取水口下游300米至龙门上中坝堤防起端间,沿江两岸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不超过防洪堤)。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不超过防洪堤)。
(四)准保护区:嘉陵江左岸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至江西小河坝取水口下游4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
六、原则同意撤销南充市嘉陵江(主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七、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宜宾市岷江菜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宜宾市岷江右岸翠屏区菜坝镇叫花岩(28°47′40″N,104°31′26″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河道中弘线右侧航道边界线至取水口侧沿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至隔离堤外侧堤顶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的河道两岸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至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或隔离堤外侧堤顶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3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八、原则同意撤销宜宾市岷江豆腐石(一水厂)、岷江大佛沱(二水厂)和金沙江雪滩(四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九、原则同意撤销广安市华蓥市渠江陈家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原则同意划定巴中市平昌县江口镇梁家村通河刘家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平昌县江口镇梁家村通河刘家河右岸(31°34′21.95″N,107°9′3.19″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两岸纵深1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6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十一、原则同意划定巴中市平昌县双桥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平昌县元山镇长岗村双桥水库左岸、坝址上游170米处(31°39′22″N,107°7′18″E)。
(二)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456.4米)以下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456.4米)以上2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流域范围。
十二、原则同意划定雅安市青衣江黄泥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黄泥岗左岸(29°59′25.43″N,102°56′11.20″E)。
(二)一级保护区:青衣江黄泥岗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左岸318国道临河侧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青衣江黄泥岗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以及大塘沟支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其中左岸翘沟头支沟至黄泥岗支沟段陆域边界为318国道排水渠处。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沿青衣江向上游延伸4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十三、原则同意划定阿坝州理县胆扎木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克增村胆扎木沟(31°24'44.29"N,103°14'26.26"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处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全部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沿两岸水平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以上整个流域及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延伸至400米处防洪堤的全部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以及一级保护区外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十四、原则同意撤销阿坝州小金县崇德乡海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请德阳市、绵阳市、南充市、宜宾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请德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阿坝州人民政府,在撤销德阳市罗江县(自来水公司)、乐山市青衣江甘岩和青衣江观音桥、南充市嘉陵江(主城区)、宜宾市岷江豆腐石(一水厂)、宜宾市岷江大佛沱(二水厂)、宜宾市金沙江雪滩(四水厂)、广安市华蓥市渠江陈家湾、阿坝州小金县崇德乡海坪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要确保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