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1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解读

  • 2020年12月21日 09时46分
  • 来源: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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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件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全面理顺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布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体系架构。《通知》将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分为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三个设置类别,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对应设置不同的发热“哨点”类别。各地要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尽快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根据“平战结合”要求,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

    二是明确设置标准。《通知》从房屋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等3个方面明确了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设置标准。发热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须设置独立卫生间和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至少配备临床医生和护士各1名。发热哨点至少配备1间诊室用于接诊处置发热患者和1间隔离间用于发热患者转诊前的留观。

    三是明确运行要求。《通知》从标识设置、预检分诊、诊疗处置、感染防控等方面明确了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运行要求。《通知》要求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要严格实行三级预检分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感染防控要求,做好发热患者的分类处置。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规划布局,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 范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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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解读

  • 2020年12月21日 09时46分
  • 来源: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 一、文件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全面理顺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布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体系架构。《通知》将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分为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三个设置类别,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对应设置不同的发热“哨点”类别。各地要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尽快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根据“平战结合”要求,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

    二是明确设置标准。《通知》从房屋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等3个方面明确了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设置标准。发热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须设置独立卫生间和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至少配备临床医生和护士各1名。发热哨点至少配备1间诊室用于接诊处置发热患者和1间隔离间用于发热患者转诊前的留观。

    三是明确运行要求。《通知》从标识设置、预检分诊、诊疗处置、感染防控等方面明确了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运行要求。《通知》要求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要严格实行三级预检分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感染防控要求,做好发热患者的分类处置。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规划布局,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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