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1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

  • 2020年12月21日 09时38分
  • 来源: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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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理顺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布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各地要尽快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根据“平战结合”要求,各地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救治、转诊等功能。

    二、设置类别和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分以下三个类别布局设置。

    (一)发热门诊。

    1.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2.儿童专科医院。

    3.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二)发热诊室。

    1.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2.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

    3.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4.中心卫生院、已创建或拟纳入“十四五”社区医院创建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发热哨点。

    1.二级甲等以下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

    2.二级甲等以下妇幼保健院。

    3.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创建或未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设置标准

    (一)发热门诊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标准设置。

    (二)发热诊室。

    1.房屋要求。在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设置“三区两通道”(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为发热患者设置独立卫生间。结合实际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有条件的机构分设候诊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房等。通风良好。配置空调的,应当选用独立空调。

    2.设备要求。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满足诊室实际功能,包括办公设备、诊疗设备、防护设备及消毒设备等。应配置诊疗桌、诊疗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一次性压舌板、二级防护用具、非接触洗手设备、擦手纸、医疗废弃物容器、紫外线灯、消毒喷雾设备、快速手消毒设施等物资设备。设施设备应当耐腐蚀、方便消毒。

    可选配置宣传栏、心电图机、应急抢救药品和设备、摄像监控系统、对讲系统、移动式X光机等。

    3.人员要求。至少配备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的临床医生和护士各1名。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上班期间须全员全时在岗;下班期间所在机构须安排医务人员随时接诊,确保24小时有人应诊。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须24小时在岗。

    (三)发热哨点。

    1.房屋要求。在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至少配备1间诊室用于接诊处置发热患者和1间隔离间用于发热患者转诊前的留观。通风良好。配置空调的,应当选用独立空调。

    2.设备要求。同发热诊室。

    3.人员要求。同发热诊室。

    四、运行要求

    (一)统一标识。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发热哨点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机构应在单位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立标识和达到路线,指引发热患者方便快捷抵达就诊。

    (二)预检分诊。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三级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落实好首诊负责制。预检分诊点根据相关标准告知发热患者就诊须知,负责发热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

    发热患者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佩戴好口罩,必须查验个人“健康码”或登记有效身份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后方可进入机构。当就诊患者体温≥37.3℃,应由专人通过专用通道引导致发热诊室或哨点进一步筛查和处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热诊室或哨点。对不会使用或无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特殊患者,应设立“无健康码通道”,医务人员帮助其做好健康申报或健康核验。

    (三)二次分诊。

    1.当发热患者进入发热诊室或哨点就诊后,应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复测,记录两次测量的最高体温。

    2.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询问并记录发热前14天内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或工作场所的聚集性发病史。疫情期间还包括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人的接触史。

    4.询问患者临床表现,包括发热和呼吸道症状、发病时间、鉴别诊断症状等。

    (四)辅助检查。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

    对需要进一步做其他辅助检查化验的发热患者,可由护理人员抽血送检或由化验室人员穿戴防护后至诊室抽血化验。对需要拍胸片的发热患者,可由医护人员陪同按固定路线前往检查。注意路途中防护,发热患者应全程佩戴口罩,避免触碰电梯按键、楼梯扶手等物品。发热患者不能随意离开相应区域来回走动,避免交叉感染。

    (五)分类处置。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患者做好分类处置,闭环管理。对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安排其至独立诊室进行后续诊疗。

    对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以及需要作进一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隔离区域等待,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同时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做好转诊记录。转诊后,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后,要与上转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继续保持联系联络。

    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对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应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患者正确佩戴口罩,引导患者到设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的机构就诊,告知患者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院感防控

    设置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健全感染防控制度,做好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防机构内的感染扩散。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完成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布局调整和规范运行,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验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辖区内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转诊制度等,建立私人诊所信用和奖惩机制,并纳入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督查督导内容。对工作不力导致疫情传播的地方及其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统筹做好本辖区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规划布局,加强督导督查,压实各级责任。

    (二)2020年12月20日前,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将调整后的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12月31日前,各地完成名称、标识变更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解读

    责任编辑: 范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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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

  • 2020年12月21日 09时38分
  • 来源: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理顺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布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各地要尽快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根据“平战结合”要求,各地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行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救治、转诊等功能。

    二、设置类别和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分以下三个类别布局设置。

    (一)发热门诊。

    1.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2.儿童专科医院。

    3.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二)发热诊室。

    1.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2.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

    3.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4.中心卫生院、已创建或拟纳入“十四五”社区医院创建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发热哨点。

    1.二级甲等以下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

    2.二级甲等以下妇幼保健院。

    3.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创建或未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设置标准

    (一)发热门诊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标准设置。

    (二)发热诊室。

    1.房屋要求。在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设置“三区两通道”(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为发热患者设置独立卫生间。结合实际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有条件的机构分设候诊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房等。通风良好。配置空调的,应当选用独立空调。

    2.设备要求。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满足诊室实际功能,包括办公设备、诊疗设备、防护设备及消毒设备等。应配置诊疗桌、诊疗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一次性压舌板、二级防护用具、非接触洗手设备、擦手纸、医疗废弃物容器、紫外线灯、消毒喷雾设备、快速手消毒设施等物资设备。设施设备应当耐腐蚀、方便消毒。

    可选配置宣传栏、心电图机、应急抢救药品和设备、摄像监控系统、对讲系统、移动式X光机等。

    3.人员要求。至少配备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的临床医生和护士各1名。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上班期间须全员全时在岗;下班期间所在机构须安排医务人员随时接诊,确保24小时有人应诊。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须24小时在岗。

    (三)发热哨点。

    1.房屋要求。在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至少配备1间诊室用于接诊处置发热患者和1间隔离间用于发热患者转诊前的留观。通风良好。配置空调的,应当选用独立空调。

    2.设备要求。同发热诊室。

    3.人员要求。同发热诊室。

    四、运行要求

    (一)统一标识。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发热哨点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机构应在单位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立标识和达到路线,指引发热患者方便快捷抵达就诊。

    (二)预检分诊。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三级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落实好首诊负责制。预检分诊点根据相关标准告知发热患者就诊须知,负责发热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

    发热患者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佩戴好口罩,必须查验个人“健康码”或登记有效身份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后方可进入机构。当就诊患者体温≥37.3℃,应由专人通过专用通道引导致发热诊室或哨点进一步筛查和处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热诊室或哨点。对不会使用或无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特殊患者,应设立“无健康码通道”,医务人员帮助其做好健康申报或健康核验。

    (三)二次分诊。

    1.当发热患者进入发热诊室或哨点就诊后,应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复测,记录两次测量的最高体温。

    2.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询问并记录发热前14天内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或工作场所的聚集性发病史。疫情期间还包括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人的接触史。

    4.询问患者临床表现,包括发热和呼吸道症状、发病时间、鉴别诊断症状等。

    (四)辅助检查。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

    对需要进一步做其他辅助检查化验的发热患者,可由护理人员抽血送检或由化验室人员穿戴防护后至诊室抽血化验。对需要拍胸片的发热患者,可由医护人员陪同按固定路线前往检查。注意路途中防护,发热患者应全程佩戴口罩,避免触碰电梯按键、楼梯扶手等物品。发热患者不能随意离开相应区域来回走动,避免交叉感染。

    (五)分类处置。

    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患者做好分类处置,闭环管理。对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安排其至独立诊室进行后续诊疗。

    对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以及需要作进一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隔离区域等待,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同时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做好转诊记录。转诊后,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后,要与上转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继续保持联系联络。

    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对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应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患者正确佩戴口罩,引导患者到设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的机构就诊,告知患者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院感防控

    设置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健全感染防控制度,做好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防机构内的感染扩散。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完成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布局调整和规范运行,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验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辖区内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转诊制度等,建立私人诊所信用和奖惩机制,并纳入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督查督导内容。对工作不力导致疫情传播的地方及其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统筹做好本辖区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和发热哨点的规划布局,加强督导督查,压实各级责任。

    (二)2020年12月20日前,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将调整后的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12月31日前,各地完成名称、标识变更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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