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要求,现将《规定》主要精神汇报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8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临事故一线视察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反复强调:安全生产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首次出台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党内法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度重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规定》的出台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安全生产的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全面阐述了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定位、新理念和新要求,形成了系统科学、内涵丰富的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为主线,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作出制度性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第二,《规定》的出台是构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落实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扎实有效。《规定》紧紧抓住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紧紧抓住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这一“关键环节”,对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规定》的出台是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截至目前,全省已连续50个月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连续60个月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个别地区、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仍然不够到位。《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抓什么”,也指出了“怎么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二、《规定》的主要精神
《规定》针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包含24项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责清晰、要求明确,并对考核激励作出明确规定。总体上,可概括为“三个更加”。
一是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更加明确细化。《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其中,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有6项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发挥好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各个环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有6项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三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推动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也主要有6项职责,重点是抓好组织落实、统筹协调、风险管控、依法治理、应急处理、基础保障。同时,《规定》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做好支持保障,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推动分管行业部门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并要求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汇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是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更加全面系统。《规定》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提出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三项制度”:第一项制度是巡查制度,就是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二项制度是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第三项制度是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三个纳入”:第一是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查检查。第二是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述职内容,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第三是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考察,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干部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更加具体严厉。《规定》明确了5种问责情形、8种问责方式(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同时,提出了3种追责举措和2种从轻追责、免责情形。3种追责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2种从轻追责、免责情形:一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二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提出了两种方式的表彰奖励。一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三、贯彻《规定》的建议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以及我省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通过组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辅导讲座、干部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题学习;通过主流媒体和各类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精神,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各市(州)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方案。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将作为省政府安委会今年安全生产巡查和“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规定》和省上即将印发的实施细则要求落实落地。
二是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以学习贯彻《规定》精神为契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狠抓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