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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会前全体参会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体“会前学习”,这是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了多年的“规定动作”。
此次学习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让大家准确了解条例修订的背景、内容,特别邀请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徐继敏为大家作全面解读。
(图片来源:四川画报摄影:陈俊汐)
7大方面!条例修订涉及这些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及保障措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先手棋”“当头炮”,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知情权、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徐继敏从条例修订的背景与考虑入手,讲解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他表示,本次修订后,条例内容更具体,措施更具操作性,条文由38条增加为56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7方面。主要有──
•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主体的职责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
•取消申请公开信息的“三需要”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规定
•不断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
例如,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除条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够作出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规定。
条例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为政府办公厅(室),删除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规定,此前部分地方将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局等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不再符合条例要求。
条例修订取消了“三需要”规定,不再要求公民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并将答复期限和延长答复最长期限从“15个工作日”增至“20个工作日”,这有利于保障公民对政府管理的知情权。同时,为避免申请政府信息权被滥用,条例规定当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再如,原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条例修订后,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图片来源:四川画报摄影:赖欣宇)
3点建议!四川可这样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近年来,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较大成绩,不少创新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为贯彻实施条例,促进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更进一步,在学习的最后,徐继敏对四川省实施条例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培训,营造条例贯彻实施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机关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学习条例精神,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是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进一步推广、执行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和标准。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建立有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我省出台的有关政务公开地方标准对这些领域主动公开的内容、时限及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
三是加强平台建设,为提升工作实效提供载体支撑。根据条例要求,一方面,应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渠道,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