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2

川渝法院签署协议 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体系 
联合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 2020年06月02日 07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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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深化川渝两地环境司法协作,实现川渝两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共同发展,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双方将从七个方面着力,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体系,共同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推进两地环境资源审判的协同化,形成两地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环境司法合力。

    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平台。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大数据和网络技术优势,建立两地环境资源案件移送、审执事务协助的电子化信息平台,破除两地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交流壁垒、确保两地司法协作的高效便捷。建立川渝两地环境资源审判共享专家库,制订共享的环境资源技术专家库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两地法院均可在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调解员或进行技术咨询。

    畅通环境资源审执事务协作绿色渠道。推进川渝两地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工作,对跨区域的群体性环境民事侵权和刑事案件通过协商依法共同指定管辖,统一立案审理。强化两地法院在巡回审判、调阅档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裁判文书送达等事务方面的协助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异地执行协助配合,对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实行委托监督制度。

    强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强化跨区域的水污染、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以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打击跨区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斩断非法交易链条;加强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发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适时出台川渝地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案件定罪量刑参考意见,共同促进川渝两地的裁判标准统一和量刑规范化。

    建立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机制。对跨区域的环境资源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共同探索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方面的前沿问题,促进两地法院法律适用的均衡性、协调性。

    共同打造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生态廊道以及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等较为严重的地区联合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结合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生态修复的类型和规律,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探索两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发挥好资金的规模效应。(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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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渝法院签署协议 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体系 
    联合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 2020年06月02日 07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6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深化川渝两地环境司法协作,实现川渝两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共同发展,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双方将从七个方面着力,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体系,共同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推进两地环境资源审判的协同化,形成两地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环境司法合力。

    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平台。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大数据和网络技术优势,建立两地环境资源案件移送、审执事务协助的电子化信息平台,破除两地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交流壁垒、确保两地司法协作的高效便捷。建立川渝两地环境资源审判共享专家库,制订共享的环境资源技术专家库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两地法院均可在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调解员或进行技术咨询。

    畅通环境资源审执事务协作绿色渠道。推进川渝两地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工作,对跨区域的群体性环境民事侵权和刑事案件通过协商依法共同指定管辖,统一立案审理。强化两地法院在巡回审判、调阅档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裁判文书送达等事务方面的协助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异地执行协助配合,对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实行委托监督制度。

    强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强化跨区域的水污染、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以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打击跨区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斩断非法交易链条;加强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发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适时出台川渝地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案件定罪量刑参考意见,共同促进川渝两地的裁判标准统一和量刑规范化。

    建立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机制。对跨区域的环境资源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共同探索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方面的前沿问题,促进两地法院法律适用的均衡性、协调性。

    共同打造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生态廊道以及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等较为严重的地区联合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结合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生态修复的类型和规律,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探索两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发挥好资金的规模效应。(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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