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省长学法:国企改革进入新阶段 省政府常务会前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
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展开,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如何将国有资产管理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如何为国有资产构建一道“防火墙”,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这些都是当前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8月29日,在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政府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主任李世亮律师讲解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当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哪些现实问题?一起来学习!
牛!这部法律创了个“第一”
可能你还不知道,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这部法律的“破茧而出”意义非常重大,使得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有法可依”。李世亮律师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理顺出资人与出资企业的关系,明确股东和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巩固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战略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履行国家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法》究竟有啥性质和地位?
当下,有种观点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因此只对国企和国有资产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市场主体无法律约束力。但是,李世亮律师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内法,在我国的地域范围内,对我国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公民、法人等主体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李世亮律师看来,《企业国有资产法》既包含管理性规范,又包含效力性规范。因此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会产生管理责任,同时也会影响有关协议的效力。
同时,李世亮律师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是实体法规范,也是程序性规范,是一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仅要遵守实体规范,同时也要遵守程序性规范。
这六大知识点你必须get!
《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15年的“立法马拉松”、跨越了三届全国人大才“破茧而出”,那么它是如何界定国有资产的范围?如何明确出资人权利?你关心的这些问题,李世亮律师都做了详细介绍:
——国有资产的范围
李世亮律师认为,要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和基础是准确理解国有资产法律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不仅包括物权、股权、知识产权,也包括债权;既包括资产,也包括由出资而形成的各种权益;既包括现有权益,也包括未来应当实现的各种权益。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模式及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我国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之规定,可根据需要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企业
什么是国家出资企业?根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公司。不过,李世亮律师说,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种类,但是对何为控股?何谓参股?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参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和国资委相关管理性规范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它们不是法定的区分标准。
——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
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说到底是股东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股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生产经营权、重大资产决策权等权利。李世亮律师说,少数国有企业被内部少数人控制、少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用制度预防腐败的工作任重道远。
——出资人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出资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一图看懂↓
——监督和责任
第一,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设立了两大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和国有企业经营监督体系,具体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以及出资人对企业的监督。第二,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出资人履职机构及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服务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类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范围界定。
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哪些现实问题?
备受关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它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李世亮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较早,已无法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需求。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国资委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但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从而导致法律权威性的降低。
二是对国资监管的管理范围过于狭窄。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监管的是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应纳入企业国资监管中。建议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把企业、行政事业、金融性类的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三是国资监管手段亟待加强。目前,政府对国企和国资委的监管行政手段使用过多,经济手段运用不娴熟,法律手段采用较少。李世亮律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手段,关键是厘清企业经营权、财产权和股权的内涵以及运行方式。
四是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如何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需要着重研究以下问题: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的权责如何划分?
第二,传统的“三会”模式与党委的关系。如何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形成科学、高效、制衡的关系。
第三,认真研究现行体制下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从股东会代表、董事会、监事等成员的选聘渠道、选聘方式,权利义务界定,任职考评,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特别是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契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省长点评
省长尹力说,今天李世亮律师讲解了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内容非常详实,不仅讲授了法律概念和有关内容,也让大家清楚当前《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应用中面临的问题。这部法律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初,立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尹力指出,四川是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省份,四川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任务较重,希望大家以今天的授课内容为起点,深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承担的任务,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