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课省政府|如果你要与国有资产打交道 这一部法律必须弄懂
本期简介
主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演讲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主任 李世亮
时间:8月29日
李世亮,四川省政府法律顾问,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高级律师,长期致力于政府行政、土地制度及城镇化建设、国企改革及投融资等方面法律实务。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建设成都贡献奖”等称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法》——
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它的实施对于理顺出资人与出资企业的关系,明确股东和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巩固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战略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履行国家出资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内法,在我国的地域范围内,对我国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公民、法人等主体均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属于特别法,只调整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即包含管理性规范,又包含效力性规范。因此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会产生管理责任,同时也会影响有关协议的效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仅是实体法规范,也是程序性规范,是一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仅要遵守实体规范,同时也要遵守程序性规范。因为只有合法的程序才能确保实体的公正。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讲了什么?
这六点你必须知道
国有资产的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将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其调整范围,而金融企业类的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并未纳入其调整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不仅包括物权、股权、知识产权,也包括债权;既包括资产,也包括由出资而形成的各种权益;既包括现有权益,也包括未来应当实现的各种权益。
●国有权益的外延大于国有资产。国有权益是由国家以出资方式投资形成的各种权益,国有资产只是其中之一。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模式及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我国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职能定位不明,容易产生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问题。
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公司。
对何为控股?何谓参股?《企业国有资产法》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参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和国资委相关管理性规范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它们不是法定的区分标准。
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
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说到底是股东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股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生产经营权、重大资产决策权等权利。
而少数国有企业被内部少数人控制、少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用制度预防腐败的工作任重道远。
我们的权力中心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还是党委?这既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必然制约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
出资人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 2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五、六章分别从对管理者的选择和业绩考核,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批和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管理等不同方面落实了出资入的三大权利。出资人的权利包括:
●资产收益权。投资应当产生收益,除非属于公益类公司;衡量市场化公司的一重要指标就是收益。
●管理者的选择权与考核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第五章用27个条文明确了“关系国有资产权益人的
重大事项”。
监督和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设立了两大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和国有企业经营监督体系,具体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以及出资人对企业的监督。个人认为,现在的监督太多,反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出资人履职机构及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服务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类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范围界定。
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哪些现实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较早,年久失修,过于原则性,已无法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需求。
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国资委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但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从而导致法律权威性的降低。
▶对国资监管的管理范围过于狭窄。
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把企业、行政事业、金融性类的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国资监管手段亟待加强。
目前,政府对国企和国资委的监管行政手段使用过多(政企不分),经济手段运用不娴熟(财务监管手段不熟),法律手段采用较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多,运用少)。关键是厘清企业经营权、财产权和股权的内涵以及运行方式。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如何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需要着重研究以下问题:
一是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的权责如何划分?
二是传统的“三会”模式与党委的关系。如何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形成科学、高效、制衡的关系。
三是认真研究现行体制下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从股东会代表、董事会、监事等成员的选聘渠道、选聘方式,权利义务界定,任职考评,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特别是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契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