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时执行——对话省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
问:如何看待执行难?
答: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问:目前全省法院解决执行难还有哪些困难?
答:省法院3月下旬专题调研了执行难问题。从调研结果看,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加快推进;执行救助、保障等配套制度机制还不完善;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下一步工作中需要加以克服和完善的地方。
问: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怎么处理?
答:省法院将建立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再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问:如何处理涉党政机关的案件?
答: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自动履行,推动将特殊主体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破解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
问:通过“力争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希望达到什么目标?
答:希望通过总体目标的实现,基本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让“执行难”真正成为历史。 (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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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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