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禁止紧邻居民住宅区新建洗车场 且应当明码标价
该《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根据《办法》第九条,机动车清洗站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
(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材料覆盖;
(三)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
(四)按规定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
(一)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
(四)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五)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洗车、擦车及其他机动车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进行;
(二)门前人行道地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不得占道摆放物品;
(三)使用无磷洗涤剂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四)清洗站产生的洗车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区域;
(五)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清洗站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第二十五条则规定,机动车辆清洗服务收费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
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场地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代为恢复。
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标准设置、违规经营机动车清洗站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污泥及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即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 冉倩婷)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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