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审结全省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何某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由何某某将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村大约10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黄某某。同年3月至5月,在未办理生产许可、环评批复手续的情况下,黄某某擅自在该场地的废渣加工厂中从事清洗铁渣的经营活动。同年5月12日晚,该厂清洗铁渣的约2吨废水排入纳拉河,造成河水污染,并致使村民阿某某家鱼塘内的100余斤草鱼死亡。经攀枝花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超标1999倍,重金属总铬超标1152.3倍。
仁和区检察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仁和区法院同日受理,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 寇敏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