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宣判今年首例环境污染案 被告因直排有毒废水获刑
近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华、文某友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华在大邑县董场镇铁溪社区23组开办一无证电镀厂,聘请被告人文某友负责生产管理。该作坊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的含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经厂内排水沟外排至厂外沉淀池做简易沉淀后直接排放入厂外农灌渠内,造成环境污染。
经群众举报,大邑县安监局、大邑县公安局、大邑县环保局等单位对该作坊进行联合执法,大邑县环保局对该作坊外排口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后发现,总氰化物、铜、锌含量已超标3倍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及时移送大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文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文某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
“此次庭审,大邑县环保局邀请了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成都其他区(市)县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共70余人到庭旁听,同时大邑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大邑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15人也到庭旁听。”大邑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此案的宣判能够对不法排污企业形成震慑,对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记者 冉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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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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