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四川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新闻发布会背景资料

  • 2013年08月0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新闻办
  • 【字体:
  • 背景资料一



    1-6月四川省安全生产情况



      一、事故总量

      1-6月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事故8143起,死亡1135人,受伤5028人,直接经济损失20368万元,同比分别减少377起、297人、982人和5610万元,分别下降4.42%、20.60%、16.34%和21.74%。其中纳入控制指标考核的生产经营性事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农业机械四项之和)1031起,死亡500人,受伤1049人,直接经济损失12401万元,同比分别减少451起、217人、431人和3482万元,分别下降30.43%、30.26%、29.12%和21.92%。

      二、较大事故

      1-6月发生38起,死亡140人,同比增加4起、14人,分别上升11.76%和11.11%。

      (一)道路交通:发生31起,死亡115人,同比增加9起、28人,分别上升40.91%和32.18%。

      (二)工矿商贸:发生7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4起、11人,分别下降36.36%和30.56%,其中:煤矿1起、3人,同比持平;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起、3人,同比增加1起、3人;冶金机械等8行业(轻工、冶金)2起、8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人;特种设备1起、3人,同比增加1起、3人;建筑施工2起、8人,同比减少5起、15人;工矿商贸其他没有发生事故,同比减少1起、4人。

      (三)火灾: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3人,分别下降100.00%。

      三、重大事故

      发生2起,死亡39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0人,上升34.48%。其中:道路交通重大事故1起,死亡11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减少4人;煤矿重大事故1起,死亡28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4人。

      四、行业或领域事故

      (一)道路交通:共发生事故3976起,死亡866人,同比减少851起、234人,分别下降17.63%和21.27%。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826起,死亡250人,同比减少371起、150人,分别下降30.99%和37.50%。

      (二)工矿商贸:共发生事故131起,死亡189人,同比减少53起、49人,分别下降28.80%和20.59%。其中:煤矿事故42起、76人,同比分别下降37.31%和11.6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14起、18人,同比分别上升100.00%和157.14%;建筑施工事故35起、43人,同比分别下降43.55%和48.19%;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2起、2人,同比分别上升100.00%;烟花爆竹没有事故发生,同比减少2起、2人;特种设备事故2起、5人,同比分别上升100.00%和400.00%;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22起、29人,同比分别下降12.00%和3.33%;工商贸其他事故14起、16人,同比分别下降26.32%和42.86%。

      (三)铁路交通:共发生事故58起,死亡46人,同比减少17起、6人,分别下降22.67%和11.54%。

      (四)农业机械:发生事故16起,死亡15人,同比减少10起、12人,分别下降38.46%和44.44%。

    背景资料二



    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函复《泸州市古蔺县“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已批复结案。】

      泸州市古蔺县“2013.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一)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王勇,川E44303金龙牌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洪琴,古蔺县畅通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3、何建武,古蔺县畅通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4、邱绍伦,古蔺县畅通公司副经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曾放,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给予其10万元罚款并撤销其安全科长职务。

      6、王发宇,中共党员,古蔺县畅通公司经理。给予其1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监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曾继,中共党员,古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法规股股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肖勇,中共党员,古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钟兴麒,中共党员,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熊永松,中共党员,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周强,中共党员,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辆管理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黄生贵,中共党员,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3、陈先凯,中共党员,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何睦,中共党员,2011年6月任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梁兴川,中共党员,2011年12月任古蔺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对其诫勉谈话。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6、古蔺县畅通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给予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17、责成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8、责成古蔺县人民政府向泸州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9、责成泸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已批复结案。】

      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1人)

      1、何琦,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兼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驻矿煤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2、潘开勇,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原驻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监员。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3、李家乾,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4、唐闻,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5、罗江富,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6、周焱林,泸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7、马孟燎,泸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8、李贞元,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9、罗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0、周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经理、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1、谢胜良,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2、张长勇,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13、胡德友,协助矿长张长勇工作,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原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4、姜大伦,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5、陈天才,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6、徐英成,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事故当天中班带班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7、杨万平,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8、卢德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9、陈远华,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夜班专职值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20、王光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采煤队队长,3111采煤工作面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1、何吉彬,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22、黄先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3、苟仁淮,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长兼掘进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2人)

      24、张选华,中共党员,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李孝伦,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高延松,中共党员,泸县经信局能源股股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王定平,泸县经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李臻金,泸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张庆丰,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原泸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刘孝文,中共党员,泸县福集镇安办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陈敬先,泸县福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安委会副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郑光明,泸县福集镇党委副书记、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3、唐栋良,泸县福集镇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蒲涛,泸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5、谭光军,泸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长职务。

      36、郭庆,泸县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陈再平,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副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8、马腾,泸州市金融办副主任,原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周毅,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0、包建刚,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1、张继林,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2、李思能,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3、曹勇,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4、张显富,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5、刘强,泸州市委副书记,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落实。

      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执行。

      由泸州市人民政府没收桃子沟煤矿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由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证照,由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

      责成泸州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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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新闻发布会背景资料

  • 2013年08月0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新闻办
  • 背景资料一



    1-6月四川省安全生产情况



      一、事故总量

      1-6月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事故8143起,死亡1135人,受伤5028人,直接经济损失20368万元,同比分别减少377起、297人、982人和5610万元,分别下降4.42%、20.60%、16.34%和21.74%。其中纳入控制指标考核的生产经营性事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农业机械四项之和)1031起,死亡500人,受伤1049人,直接经济损失12401万元,同比分别减少451起、217人、431人和3482万元,分别下降30.43%、30.26%、29.12%和21.92%。

      二、较大事故

      1-6月发生38起,死亡140人,同比增加4起、14人,分别上升11.76%和11.11%。

      (一)道路交通:发生31起,死亡115人,同比增加9起、28人,分别上升40.91%和32.18%。

      (二)工矿商贸:发生7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4起、11人,分别下降36.36%和30.56%,其中:煤矿1起、3人,同比持平;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起、3人,同比增加1起、3人;冶金机械等8行业(轻工、冶金)2起、8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人;特种设备1起、3人,同比增加1起、3人;建筑施工2起、8人,同比减少5起、15人;工矿商贸其他没有发生事故,同比减少1起、4人。

      (三)火灾: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3人,分别下降100.00%。

      三、重大事故

      发生2起,死亡39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0人,上升34.48%。其中:道路交通重大事故1起,死亡11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减少4人;煤矿重大事故1起,死亡28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4人。

      四、行业或领域事故

      (一)道路交通:共发生事故3976起,死亡866人,同比减少851起、234人,分别下降17.63%和21.27%。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826起,死亡250人,同比减少371起、150人,分别下降30.99%和37.50%。

      (二)工矿商贸:共发生事故131起,死亡189人,同比减少53起、49人,分别下降28.80%和20.59%。其中:煤矿事故42起、76人,同比分别下降37.31%和11.6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14起、18人,同比分别上升100.00%和157.14%;建筑施工事故35起、43人,同比分别下降43.55%和48.19%;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2起、2人,同比分别上升100.00%;烟花爆竹没有事故发生,同比减少2起、2人;特种设备事故2起、5人,同比分别上升100.00%和400.00%;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22起、29人,同比分别下降12.00%和3.33%;工商贸其他事故14起、16人,同比分别下降26.32%和42.86%。

      (三)铁路交通:共发生事故58起,死亡46人,同比减少17起、6人,分别下降22.67%和11.54%。

      (四)农业机械:发生事故16起,死亡15人,同比减少10起、12人,分别下降38.46%和44.44%。

    背景资料二



    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函复《泸州市古蔺县“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已批复结案。】

      泸州市古蔺县“2013.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一)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王勇,川E44303金龙牌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洪琴,古蔺县畅通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3、何建武,古蔺县畅通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4、邱绍伦,古蔺县畅通公司副经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曾放,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给予其10万元罚款并撤销其安全科长职务。

      6、王发宇,中共党员,古蔺县畅通公司经理。给予其1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监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曾继,中共党员,古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法规股股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肖勇,中共党员,古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钟兴麒,中共党员,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熊永松,中共党员,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周强,中共党员,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辆管理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黄生贵,中共党员,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3、陈先凯,中共党员,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何睦,中共党员,2011年6月任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梁兴川,中共党员,2011年12月任古蔺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对其诫勉谈话。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6、古蔺县畅通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给予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17、责成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8、责成古蔺县人民政府向泸州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9、责成泸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已批复结案。】

      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1人)

      1、何琦,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兼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驻矿煤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2、潘开勇,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原驻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监员。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3、李家乾,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执行逮捕。

      4、唐闻,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5、罗江富,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6、周焱林,泸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7、马孟燎,泸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执行逮捕。

      8、李贞元,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9、罗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0、周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经理、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1、谢胜良,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12、张长勇,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13、胡德友,协助矿长张长勇工作,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原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4、姜大伦,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5、陈天才,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6、徐英成,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事故当天中班带班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7、杨万平,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8、卢德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19、陈远华,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夜班专职值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20、王光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采煤队队长,3111采煤工作面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1、何吉彬,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22、黄先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3、苟仁淮,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长兼掘进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2人)

      24、张选华,中共党员,泸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李孝伦,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高延松,中共党员,泸县经信局能源股股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王定平,泸县经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李臻金,泸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张庆丰,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原泸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刘孝文,中共党员,泸县福集镇安办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陈敬先,泸县福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安委会副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郑光明,泸县福集镇党委副书记、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3、唐栋良,泸县福集镇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蒲涛,泸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5、谭光军,泸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长职务。

      36、郭庆,泸县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陈再平,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副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8、马腾,泸州市金融办副主任,原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周毅,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0、包建刚,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1、张继林,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2、李思能,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3、曹勇,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4、张显富,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5、刘强,泸州市委副书记,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落实。

      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执行。

      由泸州市人民政府没收桃子沟煤矿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由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证照,由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

      责成泸州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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