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郁介绍省国资委将如何做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公开透明
[主持人]:信息公开作为防治腐败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那省国资委将如何做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公开透明?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为保障社会公众和职工的知情权,做到产权转让信息公开透明,我省出台的《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和《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对产权转让中的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本次《规定》对信息披露再次作了强调。综合起来,主要是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设置了六个重要环节,明确了在转让标的企业或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或公告的内容。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一是内部决策环节。转让方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后,应将书面决议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是立项申批环节。转让方在取得批准机构的立项批复后,应将批复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三是转让方案批复环节。转让方应将批准的转让方案在转让标的企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四是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环节。企业国有产权拟转让信息应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国资委指定的媒体或信息发布机构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转让公告期自在指定媒体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五是成交公示。转让方在正式签订转让合同前,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标的企业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六是产权和工商登记结果公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等登记结果。转让方应当将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登记等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通过对这六个重要环节公示或公告信息的规定,落实了社会公众和职工对产权转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实现“阳光操作”。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为保障社会公众和职工的知情权,做到产权转让信息公开透明,我省出台的《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和《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对产权转让中的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本次《规定》对信息披露再次作了强调。综合起来,主要是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设置了六个重要环节,明确了在转让标的企业或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或公告的内容。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一是内部决策环节。转让方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后,应将书面决议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是立项申批环节。转让方在取得批准机构的立项批复后,应将批复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三是转让方案批复环节。转让方应将批准的转让方案在转让标的企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四是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环节。企业国有产权拟转让信息应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国资委指定的媒体或信息发布机构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转让公告期自在指定媒体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五是成交公示。转让方在正式签订转让合同前,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标的企业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继郁]:六是产权和工商登记结果公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等登记结果。转让方应当将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登记等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通过对这六个重要环节公示或公告信息的规定,落实了社会公众和职工对产权转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实现“阳光操作”。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