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介绍《意见》在监管工作方面的亮点
[主持人]:供货方式及采购机制逐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应进一步加强。陈厅长,请您为大家介绍下《意见》在监管工作方面的亮点?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这次省政府的《意见》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方面的亮点,首先是坚持“管采分离”。财政部门就是“管”的主体,《意见》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和“采”的机构相互掺合、相互推诿。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要不缺位,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如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扩大集中采购范围等。其次,要不越位,就是不得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不能去做集中采购机构份内的事,如组织招标评标、组织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等等。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意见》在创新监督方式,实现有效监督方面,打破了两个格局。一是打破了监管环节与监管手段单一的格局。《意见》明确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全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定期发布政府采购商品市场价格、核查采购合同、记录供应商诚信和动态管理等制度;改变采购人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依法严肃处理恶意串通、违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等行为,等等。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实现了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都实施监控的突破。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二是打破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孤单监管的格局。《意见》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在履约验收方面,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建立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形式由被动型、模糊型、表面型向主动型、针对型、有效型转变的突破。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意见》的另一大特色是问题导向,所以《意见》中许多加强监督工作的新规,都是针对问题制定的。比如: 针对地方出台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政策的问题,例如某些地方出台的当地自行认定的地方名优产品额外加分政策、对当地企业在法定的政策扶持范围外的额外加分、减负政策等,《意见》明确规定要清理和废止。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采购人倾向于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所涉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和实际论证虚位、财政部门按具体项目审核进口产品又难以做到信息对称的问题,《意见》规定要建立进口产品清单制度,明确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单位)存在的反复采购次数多、单项金额小而总量金额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问题,《意见》明确规定要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采购人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以没有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如以采购资金来源多元化、上级部门将采购预算资金下拨后又归集下级单位项目实施采购等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意见》明确规定要严格禁止。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中部分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提供服务进行违规收费,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意见》一方面强调政府采购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另一方面规定要加大对涉及政府采购的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可以说,《意见》在监管方面的新规,做到了全面、创新、有操作性,对解决现阶段政府采购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能起到直接、有效的作用。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这次省政府的《意见》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方面的亮点,首先是坚持“管采分离”。财政部门就是“管”的主体,《意见》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和“采”的机构相互掺合、相互推诿。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要不缺位,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如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扩大集中采购范围等。其次,要不越位,就是不得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不能去做集中采购机构份内的事,如组织招标评标、组织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等等。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意见》在创新监督方式,实现有效监督方面,打破了两个格局。一是打破了监管环节与监管手段单一的格局。《意见》明确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全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定期发布政府采购商品市场价格、核查采购合同、记录供应商诚信和动态管理等制度;改变采购人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依法严肃处理恶意串通、违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等行为,等等。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实现了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都实施监控的突破。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二是打破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孤单监管的格局。《意见》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在履约验收方面,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建立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形式由被动型、模糊型、表面型向主动型、针对型、有效型转变的突破。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意见》的另一大特色是问题导向,所以《意见》中许多加强监督工作的新规,都是针对问题制定的。比如: 针对地方出台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政策的问题,例如某些地方出台的当地自行认定的地方名优产品额外加分政策、对当地企业在法定的政策扶持范围外的额外加分、减负政策等,《意见》明确规定要清理和废止。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采购人倾向于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所涉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和实际论证虚位、财政部门按具体项目审核进口产品又难以做到信息对称的问题,《意见》规定要建立进口产品清单制度,明确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单位)存在的反复采购次数多、单项金额小而总量金额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问题,《意见》明确规定要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采购人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以没有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如以采购资金来源多元化、上级部门将采购预算资金下拨后又归集下级单位项目实施采购等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意见》明确规定要严格禁止。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中部分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提供服务进行违规收费,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意见》一方面强调政府采购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另一方面规定要加大对涉及政府采购的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财政厅副厅长陈炜]:可以说,《意见》在监管方面的新规,做到了全面、创新、有操作性,对解决现阶段政府采购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能起到直接、有效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