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继春同志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实录

  • 2013年10月15日
  •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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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新华网同步直播的在线访谈栏目。(2013-10-15 10:00:20)

  [主持人]:2013年8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召开了“贯彻《旅游法》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以贯彻《旅游法》为契机推进四川旅游业跨越发展。明确提出“把旅游业打造成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四川成为全国旅游经济强省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并且要形成旅游多点多极支撑的发展新格局。(2013-10-15 10:00:38)

  [主持人]:为了让网友进一步了解《旅游法》并通过《旅游法》规范各自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继春同志、政策法规处处长周伦斌同志就“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2013-10-15 10:00:56)

  [主持人]:同时,我们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们对本期访谈的关注,网友们可通过访谈页面下方的提问窗口,提交您所关心和关注的相关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四川发布”新浪、腾讯微博,通过微博积极参与到本期节目中互动。稍后,王组长会为大家进行解答。首先还是请王组长给我们的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13-10-15 10:01:2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你们提出关注旅游法的有关问题,我将热情的为大家解答、服务。(2013-10-15 10:01:34)

  [主持人]:王组长,首先请您给我们介绍下《旅游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3-10-15 10:01:49)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是2013年4月25日由全国人大公布,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个旅游法共十章,112条,旅游法的全部内容主要是对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束和规范,是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对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旅游法应该说是我们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特别是旅游法明确界定了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市场、全方位格局。同时,对"零负团费、黑导、欺客甩客"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提出了制度方面的设计,为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旅游法》是建设旅游强国的最坚实支撑。《旅游法》着力完善旅游市场规则,确定的若干制度和规范将构建起支撑旅游业做大做强的"六大核心体系",形成综合协调发展的旅游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旅游生产力,推动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旅游强国目标的进程。《旅游法》是维护旅游者权益的有力武器。《旅游法》在进一步理清了相关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和督促以旅游者为本,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今后有效调整旅游业发展所引发的新型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旅游法》是亿万旅游者放心出游、幸福旅游的保护法。(2013-10-15 10:05:19)

  [主持人]:谢谢王组长,接下来请您再给我们介绍下我们省在贯彻落实《旅游法》方面的总体情况。(2013-10-15 10:05:20)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在4月25日全国人大颁布后,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委,特别是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我们相关领导也非常重视,因为旅游法是我们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国务院召开了旅游法宣贯实施电视电话会,国家旅游局也先后举办了多起全国旅游法专题培训班。我们省人大、省政府均高度重视旅游法的宣贯和落实,省领导多次就旅游法的宣贯,提出明确要求。通过我们多项活动,应该说在我们四川掀起了学习和贯彻《旅游法》的热潮。第一是思考提炼,初步形成了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旅游法》出台后,我省高度重视,黄彦蓉副省长亲自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省旅游局党组认真研究,初步形成了全省宣贯《旅游法》的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充分把握《旅游法》出台的大好机遇,统筹推进:各级政府"入位履职",涉旅部门"确权明责",旅游部门"强身健体",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广大游客"幸福旅游",形成了这么一个共识。第二是精心筹备,筹备召开三个学习宣贯、工作会。1.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旅游法》暨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于8月30日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旅游法》暨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和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旅游局也非常重视四川省对《旅游法》的宣贯工作,并派出副局长杜一力亲自到会做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省权、省政府副省长黄彦蓉等出席会议并讲话。发改、工商、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省内部分重点旅游企事业单位代表在成都主会场参会,各市(州)分别设立了分会场。2.召开了四川省《旅游法》宣贯培训启动会。6月26日-27日,省旅游局联合省人大城环资委,精心组织召开了四川省《旅游法》宣贯培训启动会,与全省21个市州和10个重点旅游县的法制工作骨干及监管执法人员,共同深入学习领会《旅游法》的精神,安排部署了全省《旅游法》宣贯培训工作任务,组建了一支全省《旅游法》宣贯培训工作的骨干师资队伍,为各地宣贯培训《旅游法》,提供专家和宣讲教材课件等支持。3.召开了旅游法宣贯专题任务分工会。省政府于8月30日召开会议专题协调贯彻落实旅游法重点任务分工有关事宜。会议对旅游法贯彻落实中的16项重点工作进行了任务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10-15 10:14:5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三)狠下功夫,落实贯彻实施具体举措。1.确立宣贯《旅游法》的"1+N+1"的工作体系。第一个"1"指的是: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政策依据,突出"机制保障、创新驱动、规划引领、项目带动、政策支撑"等核心内容。"N"指的是:省级各部门依据《意见》,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最后一个"1"指的是: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形成的全省落实《意见》的总体任务分工方案,全力提升全省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工作水平。2.制定实施面向游客需求的8大公共服务工程。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法》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了全系统贯彻实施《旅游法》任务分工50条,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推进要求。同时,为了切实让公众感知《旅游法》,切实满足游客需求,梳理出10月1日前必须完成的8大公共服务工程:全力推动实施四川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公布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电话、旅游景区流量信息发布、旅游道路客运车辆信息公示、应急救援演练及信息发布、启用新版旅游合同等。目前,已经建成并试运行全省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急管理联动指挥平台和基于北斗兼容系统的户外应急救援平台。起草了《关于建立四川旅游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起草并即将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的通知;收集了全省4A以上旅游景区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和流量控制办法。省旅游协会还组织企业对《旅游法》施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分析与应对。3.着力扩大公众知晓度。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媒体-涉旅企业为一体的《旅游法》宣传联动机制,省旅游局设计制作了《旅游法》宣传小册子、折页、海报、宣传口号等,在四川日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最爱旅游网、四川交通广播电台、成都全搜索、地铁传媒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普及《旅游法》。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旅游网站等媒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南充市举办了《旅游法》知识竞赛,凉山州举办了"宣贯旅游法、惠民促销费"公众宣传,巴中市举办了旅游法宣贯万人大签名活动等;同时,利用各类节日和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政务公开、公众咨询等工作活动和平台,宣传《旅游法》,接受旅游企业和公众的咨询,解答他们的疑惑。省内各重点景区、宾馆、旅行社等也采取《旅游法》知识问答,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4.着力强化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立、改、废"工作。省旅游局正在按照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全力开展对《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同时,正在积极向省人大和省政府申请,尽快修订《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员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府规章。省旅游局已经完成了对2008年以来本单位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正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研究提出需要"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也在加快清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旅游法》相抵触的文件,并积极制定落实《旅游法》精神的新的政策制度。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旅游主管部门正在推动本级人大,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对本地区旅游相关单行条例的修订完善。旅游法的总体宣贯情况就给各位网友介绍到这里。(2013-10-15 10:18:36)

  [小青]:我们常常在旅游中遇到游客的旅游行程单和导游、领队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内容不一致时,这个时候该如何认定?(2013-10-15 10:19:07)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第69条第一款就做了明确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发现实际行程与游客所持行程计划不一致时,以游客的旅游行程单为准。旅行社或导游、领队的行为可认定为擅自改变行程。也就是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所有行程要以游客的行程单为准。(2013-10-15 10:19:52)

  [碎花]:地接旅行社、地接导游未按组团社的行程安排,擅自安排购物、自费项目,组团社及其导游、领队未履行制止或采取默认等行为的,组团社是否承担责任?(2013-10-15 10:20:13)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同时,地接社是由组团社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 (2013-10-15 10:20:50)

  [天天]:《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但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团队必须安排导游全程陪同,那国内团队是否必须安排导游全程陪同?(2013-10-15 10:21:0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但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团队必须安排导游全程陪同,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告知旅游者。1、安排导游,应在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2、不安排导游,应明确告知旅游者并在合同中注明。3、安排旅行社工作人员是可以的,但不得以导游身份从事景区景点讲解等相关导游人员应从事的活动,且是旅行社正式员工并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否则视为无证导游。4、安排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活动(①对旅行社的规则:《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 罚则:《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做了明确规定。②对无证导游的规则:《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罚则:《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也做了明确规定。(2013-10-15 10:23:03)

  [豆子]:旅行社为组织、招徕旅游者所印制的宣传资料中能否包含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内容?(旅行社能否推出含有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旅游线路产品?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不能。因为在宣传资料中含有购物项目应视为指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即旅行社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也包括旅游者购物安排在内的参观、产品介绍活动,旅行社也不得指定。《旅游法》中对“包价旅游合同”作出了明确解释: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表明了一个原则,即:对旅行社来说为一次性收取,对旅游者来说是一次性支付。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旅行社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内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其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规则:《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罚则:《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2013-10-15 10:23:47)

  [zada]:旅行社在接待入境旅游团队后,需要安排其他省内旅游的,是否需要安排导游全程陪同?(2013-10-15 10:24:07)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这个问题请法规处周处长做一个回答。

  [政策法规处处长周伦斌]:网友朋友们好,很高兴给这位网友朋友解答问题。我想对于入境团队按照行程安排,全程安排导游之后,如果有其他活动安排,我想可以分为这么几个情况区别对待。第一是应客人要求需要导游给予讲解来提供更多的旅游信息,这个是按客人的要求是可以安排的。第二,如果客人对旅游所在地的相关情况比较了解,也愿意自己更多的去体验,那么这个时候可以按照客人提出来的请求,不安排导游。所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一个是原则上你要安排,第二是客人如果有特殊要求,我们可以尊重客人的选择。(2013-10-15 10:25:12)

  [用心]:一段时间以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特别是在出境旅游过程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有时甚至影响了中国的对外形象。《旅游法》在这方面是否有具体的规定?(2013-10-15 10:25:22)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在关于旅游者出行文明规定有明确规定,旅游者必须尊重和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相关国家他们的文化,在这方面有一个明确的章节。《旅游法》第二章第十三条(2013-10-15 10:25:40)

  [主持人]:王组长,请您介绍下《旅游法》对旅游中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2013-10-15 10:25:53)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关于零团费、负团费,《旅游法》中做了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自愿购物或自行参加自费项目。刚才我们讲到,只要自己有意愿,在和旅行社签约合同当中必须要明示。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2013-10-15 10:28:2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欺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第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五,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旅行社违反上述相关要求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2013-10-15 10:31:00)

  [主持人]:王组长,请您介绍下《旅游法》对旅游途中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2013-10-15 10:31:02)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明确规定: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都提出了要求,尤其是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2013-10-15 10:32:12)

  [主持人]:王组长,请您介绍下《旅游法》对旅客在旅游中发生纠纷“投诉无门”的情况是如何解决的呢?(2013-10-15 10:32:20)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新的《旅游法》对旅游投诉做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这在旅游法里都做了明确规定。(2013-10-15 10:33:08)

  [主持人]:王组长,请您介绍下《旅游法》对我们做好旅游安全救援工作是如何规定的呢?(2013-10-15 10:33:2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涉及到旅游安全保障这个方面,第一是主体责任制度一是确立了政府统一负责、部门依法履职的监管责任;二是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了旅游者的自我保护义务。2.全程责任制度。一是事前预防制度,包括政府的风险提示、流量控制,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评估、说明警示和培训、高风险旅游项目许可、购买责任保险和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旅游者掌握相关信息和告知健康信息等义务;二是事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的安全监管和救助,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和救助,旅游者遵守安全规定等义务;三是事后应急处置制度,包括政府的处置,旅游经营者的必要处置,旅游者的配合和依法承担费用等义务。 (2013-10-15 10:35:18)

  [主持人]:《旅游法》对各地“一日游”乱象的治理是如何规定的呢?(2013-10-15 10:36:01)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主要是强调了政府的公共职能,旅游法第26条明确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涉及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标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社区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保障和服务。目前四川旅游咨询网已经在试运行,正式运行后,各位听众可以通过访问免费获取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信息。(2013-10-15 10:37:04)

  [主持人]:王组长,请您介绍下《旅游法》对导游无薪酬收回扣的现象是如何规定的呢?(2013-10-15 10:37:32)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导游无薪酬收回扣和零负团费紧密相连,这一问题是长久以来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原因之一,备受影响。旅游法从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入手,试图解决这一市场顽疾。平衡性是旅游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平衡性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平衡旅游从业人员与旅游经营者尤其是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旅游法规定导游有两种,一种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一种是在旅游行业组织登记注册的,兼职导游,也叫临时导游。导游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关系,首先接受劳动法等的调整。旅游法在38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支付导游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这在过去没有这些明确规定,现在旅游法里都做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在旅行社承担了对导游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后,《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导游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如果出现此类现象,将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2013-10-15 10:40:14)

  [葫芦娃]:景区内的购物场所如何认定?(2013-10-15 10:40:16)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这个问题请法规处周处长介绍。

  [政策法规处处长周伦斌]:景区是旅游者的旅游目的地,景区提供良好的旅游氛围,这对于我们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必要的,按照我们A级景区的管理标准,在景区里面要设置相应的购物场所,而且购物场所的氛围以及产品的质量都做了要求,因此我们可以说景区里面的购物场所的设置,是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在地方特色、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方面采取的游客自己所喜爱的这些纪念品,所以景区设置购物场所,要有良好的购物环境,要有质价相符的旅游纪念品,这些纪念品代表当地的特色,游客购买以后,看到这些纪念品、使用这些品,能留下美好的记忆。(2013-10-15 10:41:57)

  [娜娜]:《旅游法》中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国出境旅游者在陷入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在接受救助后,应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意味着旅游者在接受救助时要承担相应费用,对此,您如何看待? (2013-10-15 10:43:09)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在82条当中做了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救助的义务。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所承担的费用。这符合我们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容交通救助,在救助车辆的时候,也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由个人承担的。(2013-10-15 10:43:10)

  [红叶]:在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旅游形象与推广战略方面,省旅游局应如何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这些条款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2013-10-15 10:43:32)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出台以后,我们给省政府也提出过建议,《旅游法》是综合法,旅游事业涉及到若干个行业和部门,如果完全由旅游部门来完成是不可能的,它涉及到很多职责职能,《旅游法》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就是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能职责去落实相关旅游方面的一些涉旅的要求,比如说我们对一些标识标牌,就是由交通部门来落实,我们的营运车辆也是由交通部门来管理,有很多的景区,比如说我们的寺庙、我们的一些生态旅游区等等,都是由相关部门职责来管理的。各级省政府通过这么一个协调机制,来由各部门共同完成它,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旅游法落地,才能更好的促进旅游业的发展。(2013-10-15 10:45:01)

  [大圣]:加快旅游发展、解决旅游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安全事故等方面,往往涉及多部门职责,有时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旅游法》对此是否有针对性的规定?(2013-10-15 10:45:39)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旅游法》出台以后,只在宏观上界定了一些要求,相关部门怎么履职入位,怎么确权明责,这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我们各部门怎么去明确责任,在咱们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当中做了明确的分解,各部门怎么去做。要通过这些方法来督导或者说督办各个部门去完成相关的责任或义务,来确保我们旅游行业健康发展。(2013-10-15 10:46:14)

  [随缘]:票价和景区的运营成本之间要怎么样去平衡他们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景区到底应该走一种什么样的经营思路呢?(2013-10-15 10:47:11)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这个问题请周处长回答。

  [政策法规处处长周伦斌]:目前景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在咱们国家和国外旅游发达的国家做的路子不完全一样,有的国家和地区是更多的强化公共服务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环境,在我们国家同样是以这样一种方式为主导,所以我们要更多的开发建设更好的景区,为广大的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目的地的氛围。关于景区的票价问题,一直在社会和旅游业界大家所关注的,可能有的景区通过提高票价,通过涨价来增加景区的收益,笼统的说有这种现象,但我们可以把它分成两种不同的资源特色的景区,一个是以公共资源为核心的景区,在旅游法中是强调公共资源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如果要涨价,需要公示采取听证会等手段,而且要提前6个月公布。另外一种就是属于私营企业投资兴建的营利性景区,这种当然我们鼓励他们更多的以优惠的价格为游客服务,因此票价与景区的开发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旅游法》中明确要求,我们要给予旅游者更多的优惠,当然我们是鼓励景区走综合经营的路子,不仅仅盯着门票经济。(2013-10-15 10:49:12)

  [背包客]:“自助游”现在日益成为大众选择的主要旅游方式,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比如难以获得真实、及时的旅游信息,很多景区没有公共客运线路,发生问题时,有时得不到及时救助等。旅游法对解决这些问题是否有具体规定。(2013-10-15 10:51:0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今年我们进行了一些数据统计分析,特别是国庆节大假期间,我们的背包客、自驾游、自由行游客占了七成,而团队游占了三成,这种现象和过去正好是倒过来。过去是随团的多,占70%,自驾游少占30%。面对这些特点,我们在旅游法实施前,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比如说我们建立旅游信息平台,在旅游信息平台当中就涉及了交通信息、气象信息、旅游信息等等若干信息,并且在我们的网站上还发布了重要景区的相关信息,同时我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都建立了信息发布的平台,并且在一些重点的景区,都有游客信息平台和咨询平台,这样我们就有效的保证了背包客和自驾游的信息获取,同时我们也在加大线路来满足散客游和自驾游客这方面的旅游功能。比如旅游厕所、旅游集散地中间的休息服务站等等相关设施,包括标识标牌,我们都在加紧建设过程当中。(2013-10-15 10:51:35)

  [张二哥]:您认为《旅游法》的出台对做好出入境旅游工作有哪些好处? (2013-10-15 10:52:03)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第一,《旅游法》的出台对出入境工作,会规范旅行社管理。第二,《旅游法》出台会进一步规范导游和旅游者之间关系的处理。第三,会通过《旅游法》告知消费者,出去以后我们应该遵循什么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第四,《旅游法》出台以后对出入境游,更有利的会给出入境旅游游客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舒适的旅游目的地。(2013-10-15 10:52:36)

  [导游某某]:旅游法的实施,对我们导游的利益无法保障,我们带团的工资是根据团费的多少来领,目前都是些低价团,品牌团,高端团少之有少?(2013-10-15 10:53:1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刚才我介绍《旅游法》特质的时候已经介绍了,《旅游法》明确规定,我们的导游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还有就是导游和旅行社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导游报酬,《旅游法》中做了明确规定。(2013-10-15 10:53:28)

  [主持人]:王组长,最后请您再给我们介绍下下一步省旅游局将如何深入的落实《旅游法》,推进我省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2013-10-15 10:53:45)

  [省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继春]:尽管旅游法已经实施了,在实施前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召开一些会议,和相关部门分解分工,采取多种形式给消费者、经营者或者政府进行旅游法的培训工作,这是一个阶段,在《旅游法》实施前。下一步我们一是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宣传《旅游法》。由旅游部门牵头,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游法》知识,让社会公众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知晓旅游法,形成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引导广大社会公众遵守文明旅游的各项行为规范。 二是加快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联合监管机制,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及移交转办机制,旅游规划编制及评估制度、旅游景区规范管理制度及一日游管理等制度机制,只有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才能将《旅游法》的主要内容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提升我省旅游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水平。三是加快制修订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前,省政府和省人大已在征求各单位2014年立法计划。省旅游局认真研究后,拟向省政府提出2014年重点是完成对《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于明年10月力争公布实施。同时,将《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作为明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完成修订稿初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争2015年完成修订,并正式实施。四是省人大明年下半年,将开展对《旅游法》和《四川省旅游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是督促各地切实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为全省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持法制保障。(2013-10-15 11:00:51)

  [主持人]:谢谢您,王组长。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一次感谢王组长和周处长的耐心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对于因为时间关系未能在访谈中回答的网友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进行整理,在本期访谈专栏中进行一一答复,感谢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下次节目再见!(2013-10-15 1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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