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近几年一出现安全事故就追究基层安监人员的责任
[基层安监人员]:《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企业确定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主体责任,而安监部门只是监督检查单位,为何近几年一出现安全事故就追究基层安监人员的责任?
[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李小红]: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明确提出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0种情形,即“尽职免责”。比如,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人员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主体。同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看出,受到责任追究的安全监管人员,除腐败问题外,主要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或正确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受到追究。并非一出现安全事故就追究基层安监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多次强调,凡因失职、渎职和监管、检查走形式、不认真,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手软。这也提醒我们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督促企业这个主体责任者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我们将商相关部门,研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尽职免责的细化措施,对尽职尽责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予以保护。
[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李小红]: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明确提出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0种情形,即“尽职免责”。比如,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人员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主体。同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看出,受到责任追究的安全监管人员,除腐败问题外,主要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或正确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受到追究。并非一出现安全事故就追究基层安监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多次强调,凡因失职、渎职和监管、检查走形式、不认真,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手软。这也提醒我们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督促企业这个主体责任者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我们将商相关部门,研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尽职免责的细化措施,对尽职尽责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予以保护。